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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有望出台

时间:2014-07-11 15:13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李成思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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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近日表示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即将出台。

  在最高法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大会上,最高法政治部主任徐家新要求,环境资源审判庭要敢于担当起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责任,切实解决环境诉讼“六难三案”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完善制度畅通诉讼渠道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

  据了解,作为成立之后要做的第一件工作,环境资源审判庭准备制定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以指导下级法院畅通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保障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

  今年4月,甘肃省兰州市自来水被曝苯含量严重超标。出现水污染事件后,当地5个居民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了诉讼,但是被兰州市中院以诉讼主体不符合要求拒绝受理。

  对此,郑学林说,很多法院不受理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有法院本身的原因,有些属于地方政府的原因,还有一些源于程序、制度、机构、机制不健全。

  此次,《意见》明确,将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并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

  创新规定破解诉讼难题

  针对解决诉讼难、取证难、执行难等困扰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意见》第13条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

  根据公益诉讼的特点,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能拿到赔偿金。赔偿金怎么用,交给谁,这是个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已经设立了环境保护基金,我们可以判定将赔偿金交付基金,由基金使用,专项用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郑学林说。这在《意见》第14条有了明确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是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

  郑学林说,将探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同时,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对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都要由被告来承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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