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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守护蓝天碧水

时间:2014-07-11 13:18来源: 民生周刊作者:龚建明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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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 龚建明

近几年来,我国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可以说,目前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已呈现一个“立体化”的特点。想治理好环境,就不能孤立地看待环境问题,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考验着中央和地方执政能力,也在推动立法的加速。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环保法则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用以解决共性问题。

观察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而刚刚出台的新环保法提供了更多的方式来守护“蓝天碧水”。

新环保法针对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法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还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此外,还制定了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应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等规定。

新法将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如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此次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各方参与性。

基于公众参与必须坚持科学参与的要求,新环保法的通过稿还专门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程序及条件,并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方式和程序做了原则性规定。为了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责、保护环境,新环保法中除了规定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负责制以外,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及时通报重大环境事件的制度,使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此外,新环保法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同时规定了环保社会组织不得以公益诉讼来谋取利益,以避免公益诉讼的混乱或垄断情形发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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