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饮用水的质量安全问题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而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带给我们的心理震撼力仍然是巨大的。保障饮水安全之战究竟怎样才能取得实效?
质量低下的桶装饮用水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归结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市场监管的滞后是久治不愈的重要因素。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不能陷入滞后监管的模式:“问题长期存在—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行动—严肃查处”,事发后的亡羊补牢,给了制假售假者喘息之机,且无法治本。二是非法牟取暴利是巨大的驱动力。有记者调查显示,“水站的店主称销售杂牌水的利润每月至少是品牌水的两倍”。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者、销售者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商业诚信,不惜铤而走险。三是不良的社会环境是生产、销售的温床。部分消费者,尤其是许多公司、店铺等大量订购杂牌水,为质量低下的桶装水的出售提供了买方市场。
事实上,要铲除充斥市场的“杂牌水”“山寨水”,还“水市场”一片净土,亟须集结众力。
一是前移监管端口。应将抽查常态化。监管部门不能仅扮演“救火队员”,哪里被曝出了问题才忙着组织力量去清查、检验,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监管模式并不可取。同时将常态检查与“曝光”相结合,通过媒体公布抽检信息。
二是增强部门合作。公安机关与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时间、人员和精力,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地毯式清理查处。特别要从源头上查处伪劣桶装水的生产场所,及时发现并捣毁生产加工窝点,把伪劣桶装水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可建立桶装水生产企业信用档案,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将生产不合格桶装水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可对违反规定的生产销售者,实行终身禁入等惩罚措施。在执法中需注意严格执行国家的桶装饮用水新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该标准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需严格执行。
三是加大司法打击力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无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食品(桶装饮用水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如果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难以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从销售渠道入手,追查涉案人员;从进货渠道入手,追查伪劣产品的来源,进一步发现犯罪线索;同时注意使用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措施,尤其注意搜查账簿和原始凭证。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提高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
四是加强舆论宣传。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舆论宣传,培养公民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习惯,斩断买方市场。同时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展守法诚信宣传。水乃生命之源,集结众力,重建打击危害饮水安全违法行为的良性土壤,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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