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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公开宣判食药安全污染环境案 4案例

时间:2015-01-26 11:20来源: 牛城晚报作者:侯东杰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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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假药,跨省运输、处置化工废物,镀锌厂直排放废水……日前,邢台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对影响较大的几起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
    非正规渠道购买盐产品
    2013年,南宫市攸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盐产品80袋(每袋50公斤),分3次卖给李某60袋,其余20袋在自己经营的小卖部零售。李某将购买的40袋盐产品用于自己经营的肉食店煮熟肉使用,另有2袋卖给他人食用,其余18袋被南宫市盐政管理所依法查扣。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攸某、李某销售、使用的盐产品不含碘,白度、粒度、水不溶物均达不到食用盐标准。
    南宫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营未经批准药品
    2013年7月,清河县黄某明知是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而在其经营的保健品门市内销售极品伟哥(蓝色片剂,100mg×1盒)、伟哥性元素(白色胶囊3800mg×10粒×1盒)和美国伟哥(黄色胶囊9900 mg×10粒×1盒)等口服用品。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以上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清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黄某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直接排放生产废水
    2014年2月下旬,王某、赵某、侯某等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善北村租赁一养鸡场建镀锌厂。3月20日,该镀锌厂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进行镀锌生产加工。他们将生产废水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院内的渗坑中渗入地下,导致周围土壤环境遭受污染。经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所排废水抽样检测,该镀锌厂渗坑内废水总锌含量为848mg/L,总铬含量为1.24mg/L,远远超过相关排放标准。
    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3人年数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私自倾倒化工废物
    2013年9月,李某勋联系到李某辉的车辆,从南通一化工厂危废仓库内拉出29吨左右的蓝色塑料桶装的危险废物。10月1日下午,李某勋在卸货过程中,叉车司机不慎将桶盖弄开,闻到气味呛鼻,就让李某辉将东西拉走。停止卸货后,李某辉驾车途经南和县邯黄铁路便道时,将车上剩余的装有危险废物液体的蓝色塑料桶推倒到路边,部分液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经现场勘查,遗留在现场的危险废物液体共计42桶,约8吨。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某勋等人运出来的桶装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
    最终,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李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去年审理
    食品安全案件34件
    2014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共审理食品安全案件34件,判处被告人54人;审理环境污染案件12件,判处被告人20人。
    其中,先后审结了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毒熟食、假酒、假牛肉、假蜂蜜、假六味地黄丸、假伟哥等一批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和跨省运输处置化工废物、镀锌厂排放有毒工业废水等污染环境案件,涉及南和、临西、临城、任县、威县、沙河等11个县(市、区),有力地震慑了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犯罪,使食品违法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市中院刑二庭庭长侯春平向记者介绍,两级法院将对涉食药安全、污染环境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快审快结,从严惩治,重点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记者侯东杰)
(责任编辑:lingu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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