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邢台市南和法院和邢台开发区法院对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南和异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得以公开审理且宣判,其中,经手人李某勋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江苏企业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被判刑
王某社是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泰禾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司安全环保的日常监督检查。2013年9月间,王某社与其弟王某江商议将南通泰禾化工公司的危险废物私自拉出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理,为赚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差价,王某江通过互联网与发布求货信息的被告人李某勋联系上,王某江称从化工厂弄出的废品无法处理,让李某勋拉回处理掉,并由王某江出运费给李某勋。
户籍为邯郸鸡泽县的李某勋,一直经营化工原料生意。获悉该消息后,他通过邢台市旺旺物流公司联系到李某辉的车辆,在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工厂危废仓库内拉出29吨左右的蓝色塑料桶装的危险废物。2013年10月1日下午,李某辉拉货到鸡泽后,李某勋安排卸货工人接货、卸货,在卸货过程中,叉车司机不慎将蓝色塑料桶的桶盖弄开,卸货人闻到气味呛鼻,就给李某勋打电话说,这东西气味太大,还特别稀。李某勋就说那不是我要的东西让司机拉走。停止卸货后,李某辉驾车离开,在途径南和县邯黄铁路便道时,他将车上剩余的装有危险废物液体的蓝色塑料桶推倒到路边,部分液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经现场勘查,遗留在现场的危险废物液体共计42桶,约8吨。经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勋等人从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危废仓库运出来的桶装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
南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勋在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从南通泰禾化工公司收购危险废物进行非法处置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辉在帮助李某勋运输危险废物的过程中,非法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丢弃到路边,致使危险废物泄露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社、王某江为了赚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差价,私自拉出南通泰禾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明知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人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因李某勋、王某社在本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辉、王某江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王某江有自首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判处李某勋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王某社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李某辉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王某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四人团伙开镀锌厂废水直排地下被判刑
祖籍云南昭通的王某,原来在邯郸永年县河北铺有一个镀锌厂,永年县政府责令停产后,王某找到永年籍赵某和邢台开发区留村镇的张某(在逃),租下张某侄子的养鸡场建镀锌厂,张某随后叫上侯某共同入伙。
四人2014年2月下旬开始建厂,王某测量、设计好后,张某负责土建施工,王某和赵某参股合干东侧生产线,股份各占一半;张某和侯某参股合干西侧生产线。3月20日左右,该镀锌厂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雇佣王以宣等六名工人进行镀锌生产加工,并将生产废水不经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镀锌厂院内的渗坑中渗入地下,导致周围土壤环境遭受污染。
经邢台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所排废水抽样检测,该镀锌厂渗坑内废水总锌含量为848mg/L,总铬含量为1.24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28)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总锌的排放标准为1.5mg/L,总铬的排放标准为1.0mg/L。邢台开发区法院认为,王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水中锌等重金属有害物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相关法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一万元。
邢台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环境污染案件12件
燕赵都市报记者了解到,自2014年以来,邢台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环境污染案件12件,判处被告人20人。在审理过程中,当地两级法院借助司法公开平台,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均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此次集中宣判,就想通过媒体的宣传,达到宣判一批,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社会效果。”邢台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到。
(责任编辑:linguo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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