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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13 14:56来源: 检察日报作者:点击: 次
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对一起大气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下称“建滔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张剑甫等4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罚。
建滔公司是港商独资企业,在邢台具有较大影响力。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初,建滔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该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王成武、公用工程部经理张剑甫、副经理胡晓晶、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瑞和岗位责任人张铸,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邢台市委、市政府对此案高度关注。公安机关立案后,邢台市检察院环保检察处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同时协调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涉案公司的同步整改治理。建滔公司投资1.8亿元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目前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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