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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恶意阻挠执法将启动联合调查

时间:2014-11-05 16:05来源: 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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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四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据了解,河北省将重点打击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

  加强执法联动,理顺执法程序

  《意见》提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

  “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张志军介绍说,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环境保护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意见》提出要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并要求案件及时移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者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环境保护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规范环境监测,强化证据收集

  《意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证据采集、试样分析、监测报告等各项工作,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客观性。

  张志军向记者解释说,公安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需要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协助事项和要求,指派环境监测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相应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在对污染物进行采样时,公安机关要依据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同时,《意见》规定,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与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监测结果要具有完整的溯源性和正确性。省环境保护部门要大力培育和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作用,增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监测和鉴定评估能力,为行政监管提供保障,为刑事司法提供证据。

  公安机关要统筹公安内部各种资源,用好各种侦查力量和侦查手段,坚持有关警种一起捆绑作业、多种侦查手段同步上案,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要把审查案件的重心前移,及早介入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对证据作出研判,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证据。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对于环境监测数据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及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协调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补正。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要求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补正。

  各级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把握适用缓刑条件。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确需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污染物的经营活动。

  重大案件会商,重点打击14种犯罪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重点、重大案件会商机制,通过会商研究,解决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难点疑点问题,不断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张志军向记者列举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可以适时启动会商机制的几种情形:联合调查案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疑问或者存在不同意见的;调查部门查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或者咨询有关情况的;部门之间相互移送的案件,由于鉴定或者监测证据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共同商定的。

  《意见》还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的事项、制定和启动联合执法行动计划,研究议定联合执法重大工作决策和意见等。据介绍,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同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和通报机制。开通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平台接口,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此外,张志军告诉记者,联合执法重点打击的范围是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

  据了解,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责任编辑:l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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