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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06 15:31来源: 羊城晚报作者:黄晓晴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晓晴报道:车辆排气检测明明合格,但是环保部门却要求车辆要通过年审才可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佛山南海车主李女士认为这是环保部门增设的条件,是违法的,于是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记者5日获悉,佛山中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确认环保部门行为违法。
遭遇:
排气合格申领绿标遭拒
李女士早就是有车一族,2010年6月她为跟随自己多年的座驾申请技术鉴定,成功将其转为绿标车辆。她查询相关法律获知,通过此次技术鉴定后,以后再领取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简称“绿标”)就不需再进行技术鉴别,只需凭机动车的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即可。
李女士首次为爱车申领的绿标于2010年12月31日后失效,此后几年她再没有去申领,直到2014年5月23日,她才将车子交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汽车排气检测。在申领“绿标”时,她被南海环保局告知,其车辆必须通过年审并取得交警的年检记录后才可领取绿标。
若拿不到绿标将会影响其车辆上路,甚至被禁行,李女士于是又多次要求申请绿标,但一再被南海环保局拒绝。
一气之下,李女士向南海法院起诉南海环保局,请求法院判决南海环保局立即为其车辆发放绿标。她认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换领条件为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检测报告,并没有要求必须取得交警部门的年检确认章。
代理该案的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志强指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其实已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保部门一直要求车辆通过年检才可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完全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换发条件不符合,属于法外增设发放环保分类标志的条件,其实是典型的“懒政思维”,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的判断行为推卸给交警部门。
环保局:
未年检定不了安检周期
一审期间,南海环保局答辩称,李女士的车转为绿标车辆后,按照规定应在绿标期失效前30日内申请换发绿标;涉事车辆于2010年6月30日申领的绿标,已于2010年12月31日后失效,可是直到近4年之后,车主才来换发绿标,早已经超过了规定的绿标换领期限。
南海环保局还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所要换发的绿标须与行驶证上所记载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而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检验记录中签注的检验期限起止时间才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但是,李女士在2012年以后就没有依法按时带车辆参加年检;由于其车辆安全检验周期已过期失效,环保局无法确定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从何时超至何时止,因此亦无法换发与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的绿标;另一方面,李女士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为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判决:
安检周期无须年检确认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确应与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李女士应在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向南海环保局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即李女士于2014年5月向南海环保局申领换发车辆的绿标时,须一并提交相应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记录。由于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因此,南海法院认定南海环保局的行为合法有效,并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其一方认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并非由交警部门年检确认,故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由车辆年检记录确认,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错误理解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的含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车情况,李女士指出,其车在2014年应每6个月检验1次,也就是说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6个月。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一致,该有效期依照法定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即可确定,无须以交警部门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的检验期限作为确定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的依据,且交警部门的该签注检验期限亦是依照法定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周期来确定。
佛山中院还指出,南海环保局认为必须取得交警部门在行驶证副页上的签注检验记录,才符合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条件,属于法外增设发放环保分类标志的条件,法院也不予支持。综合案情,佛山中院近日最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南海环保局未给李女士的小车发放绿标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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