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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力挺环境公益诉讼 落实还需过几道坎?

时间:2014-07-11 16:43来源: 北京商报作者: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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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公益诉讼,难打的官司终于迎来了最高法的“力挺”。昨日(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环境公益诉讼不再“被拒”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地方法院不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挡在法院门外,而本次出台的《意见》畅通了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今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在业内看来,新专门庭的设立和《意见》填补了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空白。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普遍为社会环保组织而非直接受害于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个人或团体。郑学林坦言,以往很多环境公益诉讼被挡在法院门外的阻力有来自于地方政府的,也有一些来自程序、制度、机构、机制不健全。“由于环境公益诉讼被起诉的对象往往是在地方甚至整个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大企业,受制于地方政府保护,而且部分地方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不愿贸然审理这类案件,诉讼经常被法院拒绝,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被极大制约了。”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

  高法一小步 环保一大步

  “目前,最高法起码帮助环境公益诉讼克服了以前诉讼初期就会遇到的技术门槛。”首先,从机构的设置上,我国正在为环境公益诉讼铺路。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我国正在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由于生态系统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往往就是跨行政区划污染,而目前环境监管、资源利用是以行政区划为界限,行政权力配置与生态系统相割裂的冲突,导致跨行政区划污染不易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意见》明确,逐步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孙军工表示。

  其次,《意见》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赔偿等机制,规定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等费用可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不能拿到被告支付的赔偿金,我国将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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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落实还要过几道关

  第一关:公益诉讼主体规定需进一步清晰

  今年通过审议的新《环保法》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必须符合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但马军和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仍然非常模糊。“按照目前规定,法院和环保组织都不能判断,在直辖市市区登记的环保组织是否拥有提起诉讼资格,而且,现在我国有很多活跃、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都属于这一范畴。”马军表示,主体规定不明确,公益诉讼就难以形成。

  第二关:地方不当干预能否收住

  在多位环保专家看来,地方倾向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保护仍是新《环保法》、《意见》等政策落地的一大障碍。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表示,目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如果损害到较多民众的利益,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会率先进行调解,让企业做出一定的赔偿,但这种赔偿额度往往远低于合理水平。“就是政策规定法律必须受理,但如果地方政府抢在法院正式受理之前就把赔偿等工作都完成了,法院也就没有理由继续走法律程序了。”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表示。

  第三关:区域审判机构建立仍需过程

  “环境违法案件走到公益诉讼这一步的大多是涉及区域面积较大、影响较广泛的案件,即使最高法确定将研究设立跨行政区域的审判机构,但这一过程预计仍较漫长,短时间内很难真正形成。”马军表示,跨区域审判机构的设立将弱化地方政府的影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不过,马军坦言,区域审批机构的设立意味着要由一地法院审理相邻几个城市的案件,那么这一过程将面临多省市地方政府长时间的博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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