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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设立碳排阶段性总量控制目标

时间:2014-08-14 16:35来源: 中外对话作者: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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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2015年这个关键的气候谈判节点,中国将如何开启自己的“十三五”规划?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接受环境网站“中外对话”的专访,认为中国应该在“十三五”规划中设立碳排放阶段性总量控制目标,进一步理顺节能减排的体制机制及相关制度安排。

中外对话:您预计德班平台的谈判在2015年能达成什么样的成果?

王毅: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气候谈判,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从最基本的原则开始,各方缺乏达成共识的基础,即使形成某个成果,也很难像1992年那样凝聚共识。当然,在某些局部方面可能有进展,比如林业、化石能源消费等。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各个国家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解决好自己的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在行动上表现出诚意,需要比以前做得更多更实际。


中外对话:您觉得中国是否已经准备好一个长远的减排承诺?

王毅:中国自“十一五”规划开始,已经通过节能减排行动,有效实现了碳减排,其努力和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在全球也是最突出的。如果说长期减排承诺,其本质是一个公平问题。中国政府现在经常强调“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

其他发展中国家将会步中国的后尘,也要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在其目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增加是在所难免的。对国际社会而言,更现实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更低碳地走好这个过程。与其要求他们做一个较高的承诺,不如采取切实行动,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目标。目标设得过于理想化,超出实际能力,不仅难以实现,反而可能破坏已有的减排基础、动摇信心,这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社会风险。

中外对话:在上述背景下,中国的“十三五”目标会有一些什么样的总体趋势?

王毅:“十三五”规划期间,为了应对严重灰霾等问题,在约束性目标方面,除了继续执行强度目标(能源强度、碳强度)之外,应该考虑更多的总量控制目标,特别是应该增加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因为灰霾污染和碳排放总体上是同根同源,减少煤炭使用可以取得协同效应。与煤炭消费总量相联系的是碳排放总量,因此,可以同时设立阶段性碳排放总量目标,以表示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

一旦设立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就需要引入一系列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和制度安排,以保障目标的实现,包括起草相关立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在有条件地区扩大试点范围,设立财政科目,建立基于碳减排目标的清洁发展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等,以及统筹碳税、碳市场等相关政策,更好地降低碳减排成本。

中外对话:“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排放总量控制的可能性有多大?

王毅: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碳减排的规律、以及国内外转型经验,中国不太可能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碳排放峰值,但可以制定阶段性目标。根据我们的测算,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特别是人口政策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阶段、以及消费方式转变等,未来中国人口、主要资源及污染物排放大多会在2030年前后相继达到峰值或平台期。而在考虑减排政策的条件下,碳排放峰值很有可能出现在“十六五”期间(2031-2035)。所以,本着“踮起脚能够到”的原则,经过“十三五”试点,“十四五”过度,在“十五五”末实现碳排放峰值是有可能的,也就是可考虑把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年份定在2030年。


当然,比确定峰值目标年份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目标。这包括制定实现峰值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以及如何分担额外成本,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获取未来竞争力等等。目标必须与实现路径、成本、技术、制度、政策、管理能力等有机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各类峰值之间及解决途径是相互关联的,需要系统解决方案。否则,理想的目标只能是讨口彩的政治口号和空中楼阁。

虽然从“十一五”开始的节能减排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主要还是靠行政性手段。“十二五”其间增加了约束性指标,强化了绿色低碳发展,解决方式还是延续的传统路径和体制机制,很多举措都还不是制度化的东西,包括统计、考核、标准等制度体系并没有完善。

因此,对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长期目标来说,最初阶段并不是一定要达到一个很高的量化目标,而是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制度基础,只有通过制度才能不断规范和转变我们的行为,实现长效的目标。需要依靠改革和创新,寻找新的思路和替代方案。

(责任编辑:l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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