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综合新闻
所有栏目
您的位置:主页 > 综合新闻 > 焦点关注 >

长三角环境律师发出湖州宣言 以优质法律服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时间:2018-07-02 11:36来源: 中华环境网作者:贺震

字号:TT
    2018年6月30日,“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40余名执业律师云集“两山论”诞生地浙江湖州市,召开“长三角”律师服务生态环境建设法律业务研讨会,就律师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争议解决实务、生态环境非诉实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发出《“长三角”环境律师湖州宣言》。
    2015年9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与会律师认真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重要作用”的重要论述,一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升级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主要矛盾由落后的社会生产转化为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我国由“欠发展”这一历史方位进入“发展起来以后”这一新的历史方位,要求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我们目前所处的这个历史阶段,正是环境资源律师可以大显身手、创造辉煌的阶段。
    参会律师一致感到,当前,公众环境维权意识高涨,在环境侵权纠纷矛盾化解的现场,迫切需要环境律师析理释法为百姓答疑解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已成政府“标配”,政府的法律顾问需求旺盛,在政府重大决策的会场,律师的意见正成为重要的决策参考;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战场,企业需要大量的环境律师以法为器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为其绿色发展、履行社会责任保驾护航;环境资源案件实行“三审合一”(环境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集中审理改革,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呼唤专门的环境律师人才;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需要专门的环境律师参与或代理。环境律师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推动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环境社会公平正义等,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上海律协环资委主任吴荣良和江苏律协环资委主任刘万福认为,特别是在法制政府建设中,环境律师参与政府环保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意见,对政府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境律师越来越多地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时代为环境律师提供了施展身手的广阔舞台。
    浙江律协环资委主任陈国强和安徽律协环资委主任刘林认为,浙江湖州是“两山论”的诞生地,“长三角”三省一市处于长江中下游。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历史论断,对长江大保护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这既为“长三角”地区的环境律师提供生态环境法律服务提供了历史机遇,也对如何提升律师的生态环境法律服务能力提出了挑战。“长三角”律师协会环资委联合举办本次研讨会,就是通过相互交流,提升自身能力的实际行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复杂,环境案件专业化程度高,环境律师应加强交流,提高法律服务能力,不负伟大时代。
    大家认为,“长三角”环境律师在积极为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同时,还应身体力行,带头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节约能源资源,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社会。
会议发出了《“长三角”环境律师湖州宣言》:沪苏浙皖环境一体,律师一心。今天我们“长三角”环境律师,共同在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发源地湖州,发出宣言:
      —维护环境正义,促进环境司法公正;
      —参与生态环境立法,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开展环境普法,提升公众环境法律意识;
      —倡导低碳生活方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保护绿水青山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是我们当代环境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我们志愿为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以责任、公平、正义之心,提供优质环境法治服务,保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责任编辑:ljz)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标签: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