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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火索,还是解压阀?——解读NGO在环境群体事件中的作用

时间:2014-02-19 14:41来源: 未知作者:晋军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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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的环境问题愈发严峻。近些年,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并且出现了两个重要的转变:参与群体从利益相关方为主体向非利益相关方为主体的转变,以及事件时序从污染侵害发生后的被动型向污染侵害还未发生的主动型转变。政府和学界均认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之一,预防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成为我国环保工作的一个核心内容。
  全社会已经形成共识,环境问题的根治,需要一种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这就要求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齐心协力、共同参与。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也逐渐得到了各界的承认和重视。预防和化解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自然也是环保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环保民间组织与环保群体性事件却往往呈现另外一种关系:近年来的许多案例都显示出,越是规模大、时间长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和作用也就越深入和重要。于是人们难免会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哪里有环保民间组织,哪里就更容易出现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民间组织随之被系上“走到哪里就把矛盾和冲突带到哪里的”麻烦制造者的标签,进而被当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群体性事件当中的角色和作用?在我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究竟是带来更多问题的麻烦制造者,还是妥善化解矛盾、有效消除冲突的问题解决者?换言之,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是带来环境问题、激化环境冲突的导火索,还是帮助解决环境问题、化解环境冲突的解压阀?
  这一判断非常重要,因为它关系到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前景和成长路径。环保民间组织在我国已经有20年的历史,其发展也曾被当做我国民间组织的一个标杆。在环境教育、生态保护、司法救济等方面,环保民间组织已经做出了相当显着的贡献,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的认可与公众的支持。但在环境问题最为尖锐的维权领域,特别是涉及群体性事件的环境维权,人们对环保民间组织的角色和作用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果环保民间组织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那么我们就应当继续鼓励它们从事那些不与群体维权相关的活动;如果环保民间组织是缓解冲突的解压阀,那么我们就应当鼓励它们更多地参与到环境维权当中去。
  应当说,“哪里有环保民间组织,哪里就有环境群体事件”的经验观察并不算错,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环保民间组织是诱发群体事件、危害社会稳定的导火索”的结论。实际上,众多案例表明,民间组织不仅不是环境群体事件的导火索,而且还是一种可以不断释放环境压力、缓解环境冲突、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解压阀。
  首先,从逻辑关系上看,在我国的环境群体事件中,环保民间组织的介入往往出现在环境灾害已经发生之后,是环境灾害的发生导致了民间组织的介入,而不是环保民间组织的发起才引发环境灾害。因此,我们不能说环保民间组织的介入造成了环境灾害事件。
  其次,从权力关系上看,在环境维权当中,受害者与污染者的谈判能力常常存在巨大差异,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受害者往往需要联合起来共同维权。在全世界的环境污染和灾害事件当中,受害者个人的谈判能力与造成污染的企业相比,通常都极为弱小。哪怕在司法体系相对完善的地方,受害者个人也难以一己之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面临同样困境的受害者,往往会采用既可以获得更多道义支持、也可以形成更强谈判能力的群体维权。而这样的联合过程其实就是一种组织化:或是受害者自发组成一个环境组织,或是外来的民间环保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环保民间组织的介入,可以给污染受害者带来话语资源(环保意识和权利意识)和组织资源(组织技术和动员经验),从而可以通过底层动员的方式,推动污染受害者群体的利益整合(形成共同的维权诉求)与利益表达(采用共同的行动策略)。
  第三,经验表明,环保民间组织的确会显着增加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但在正常情况下,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不仅不会危害社会稳定,反而将会促进社会稳定。这里我们应当将“长期”的社会稳定和“短期”的社会稳定区别开来。有利于短期社会稳定的政策和行为,并不必然有利于长期的社会稳定。勒庞在其《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一个缺乏中层组织的社会,往往会爆发大规模的社会冲突;而一个中层组织较为发达的社会,则可以避免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发生。这一判断在西方得到了证实。西方社会的中层组织比较发达,它们有着较多的社会运动,有学者甚至称之为“社会运动社会”。然而,正是这种不断出现的社会运动,不仅起到了社会矛盾解压阀的作用,还避免了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出现。从短期来看,小规模的冲突和矛盾虽然会不断出现,但从长期来看,则可能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被动局面,从而预防了大规模的、甚至可能影响全局的社会冲突。也就是说,环保民间组织对环境维权的积极介入,可以通过“增加小冲突,实现大稳定”,从而避免出现“维护小稳定、导致大冲突”的局面。
  最后,从社会治理来看,环保民间组织也是一种避免出现群体维权的组织真空、实现多元治理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对环境造成的长期破坏,在可预见的将来,或许还会出现更多的环境污染和更多的污染受害者。这些受害者中的许多人,还会采用群体事件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如果提防甚至禁止民间组织介入环境维权,就可能形成群体维权中的组织真空。维权行动中的利益相关方,也就很可能自发形成非正式的维权组织。近年来的多个案例都出现了这种看起来“无组织、有纪律”的特征。与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相比,这些非正式组织往往缺乏政府的监管和谈判的经验,在极端情况下更不可控,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必要的冲击。为了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应当鼓励民间组织及时填补环境群体维权中的组织真空,从而实现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多元治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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