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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损害的三种法律救济途径

时间:2014-05-16 15:24来源: 未知作者:马倍战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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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强总理曾指出,治理雾霾是民生改善的当务之急。近两年雾霾频现、高发、连片,不仅严重危胁了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也给经济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面对“心肺之患”给人们带来的健康和经济损失,谁应承担责任,责任又该如何划分?雾霾造成的损失又有什么法律救济途径呢?
 
雾霾肆虐导致四大后果
  严重的雾霾污染不仅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还会影响人的精神、心理和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
  一是增加生存成本。生存成本指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所需要消耗的资源。为了免遭雾霾侵害,需要购置口罩甚至防毒面具;为了呼吸清洁的空气,需要购置净化器;为了减轻雾霾对自身的侵害,需要到医院进行体检和治疗。因此,雾霾正在直接或间接地提高人们的生存成本。
  二是降低生活乐趣。每当“雾霾围城”,人们不得不关闭门窗减少外出活动,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变少。有的人遇上连续的雾霾天气,心理压抑情绪被激化,甚至会选择自杀。
  三是扼杀经济活力。全国多地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导致一些航班停飞、企业停产;雾霾严重的地区投资机会变少;一些地区的房价和旅游业遭受重创。总之,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四是摧残生命健康。中国社科院联合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候变化绿皮书》指出:雾霾天气影响健康,除众所周知的会导致呼吸系统及心脏系统疾病恶化等影响外,还会影响生殖能力。现在我国虽然没有因雾霾死亡人数的准确统计数据,但在1955年9月洛杉矶发生的最严重的一次雾霾污染事件中,两天内因呼吸系统衰竭死亡的65岁以上老人就达到400多人。雾霾不仅影响人的健康,甚至还会夺去人的生命。
 
雾霾损害如何用价值衡量
  本文所称雾霾损害,是指可以在法律上确定由雾霾致害的因果关系,并可以用价值进行衡量的损害。
  一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而雾霾对人体的损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包括人们为医治因雾霾导致的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因医疗导致的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的费用。如果雾霾导致死亡,还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二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指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的损失。雾霾造成车辆、房屋的腐蚀、粮食减产,导致交易机会减少,这是对人类财产的直接损害。至于间接损害包括的范围较广,比如,为了降低雾霾对身体影响影响而购置的防尘口罩、空气净化器,因为雾霾不能进行户外运动而购置的室内运动器材等。
  三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实质是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或应该获得而未获得利益。精神痛苦、不快、不适甚至自杀是其表现形式。雾霾频发,导致人们压力增大,精神紧张,时常感到焦虑,因为一些小事而烦躁不安,抑郁,这些都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
 
雾霾损害的法律特征
  雾霾损害不同于其他损害,有其显着特征。
  一是损害客体的普遍性。一般的损害,比如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在受害人数多的情况下,也只有几十人、上百人;而雾霾造成的损害是群体性的,雾霾一旦发生,其造成的损害会使生活在雾霾中的人群无一幸免,受到雾霾损害的人数之众常以百万、千万计算。世界上从来没有一种损害像雾霾造成的损害一样,有众多受害者。
  二是致害后果的严重性。雾霾损害客体的普遍性必然导致损害的数额巨大,即使每个人的损害按照万元计算,一个地区的损害数额将达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果把医疗费用和死亡赔偿金计算在内,则一个地区的损害数额可能达到数亿元。如果把粮食减产、人类遗传等因素考虑在内,则雾霾造成的损害是无法衡量的。
  三是侵害主体的隐蔽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纠纷等侵权案件,理论上都可以确定侵权人。但没有一种损害像雾霾这样,无法确定侵权责任者。即使一个企业的烟囱浓烟滚滚,也不能认定雾霾是这个企业造成的。从法理上说,雾霾的产生更不能归罪于具体某人汽车的尾气、某一个烧烤甚至某一家炒菜做饭产生的油烟等因素。
  四是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人们通常认为,导致雾霾的原因有工业排污、汽车尾气、建筑扬尘、人类生活等因素。但是哪一种污染源占多大比例,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即使确定了污染源的比例,也无法确定雾霾是由哪个企业或哪个人造成的。因此,雾霾损害的发生,在理论上无法确定单一责任主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雾霾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
  “有损害就该有救济”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雾霾损害这种受害人数众多、损害数额巨大、因果关系复杂的法律问题,更应当尽早研究,以便有关责任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减少民众的损失。
  一是排污人赔偿。雾霾属于空气污染,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权和财产权。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即环境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而且,要求污染者赔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可能更有利于污染的防治。政府可以建立一种机制,要求凡是排放废气和粉尘的企业,按照行业特点和排放量的不同,支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对雾霾受害者的赔偿。
  二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文件中均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以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职责。当出现雾霾这种环境损害时,负有职责的政府或者机关理所当然的负有赔偿责任。
  三是社会救助。在雾霾的责任主体不明、责任人又怠于主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对雾霾受害者进行救助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可以成立“雾霾受害者救助基金”,发动公众进行募捐。发动公众的过程,也是唤醒公众重视雾霾危害的过程,也是吸引公众关注环境从而与污染做斗争的过程。只有让公众积极参与,才能结束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开展环境保护的局面,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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