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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发重金属污染“准生证” 拒绝带毒GDP

时间:2014-06-16 11:55来源: 未知作者: 李禾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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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其中,重金属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的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
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也显示,采矿、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其制品五大行业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
“我国是贫矿多、难选矿多、共伴生矿多。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其加工处理工艺更复杂。相对国外优质资源处理,加工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元素或重金属污染问题势必更严重。”日前,在科技部社发司等单位共同主办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座谈会上,北京矿冶总院总工、矿物加工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何发钰说。
与会的多位专家也呼吁,应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
贫矿开采、尾矿库存成重金属污染隐患源
采矿是环境中重金属的主要来源。湖南湘江流域内矿产资源丰富,因无序开采,使湘江成为我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而且,我国矿山非“贫”即“杂”,在对矿石进行破碎、加工、分选后,大量尾矿渣被“剩余”下来,堆存在尾矿库里,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还埋下了重金属污染隐患。
据称,我国铜矿的平均品位仅0.86%,而世界最大铜矿智利艾思肯底达铜矿,原矿品位2.81%;我国铁矿品位仅32%,而巴西、澳大利亚等国铁矿平均含铁在45%左右,他们不但含铁品位高,而且有害杂质少,采出后大部分不用加工分选,可直接入炉。澳大利亚还将铁矿资源含铁品位在45%以下的,列为不具备开采价值的等外品。
尾矿库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隐患,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共有危库、险库、病库2098座,小型库约占95%。尾矿库还是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来源。环保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12年1月,广西龙江河发生镉污染事件,缘由之一就是广西河池金河矿冶有限公司渣场大量废渣长期堆放,渗滤液对周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同年11月,贵州铜仁市万山区万泰锰业有限公司锰渣库底部导洪管破裂,锰渣进入下溪河汇入锦江。这使贵州出境断面总锰浓度超标倍数,一度高达51倍,严重威胁下游20多万群众的饮水安全。
 
绿色开采、尾矿利用能否消灭污染?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把矿石中的金属元素提炼出来,是资源;反之,就成为环境中重金属污染的来源。为解决矿产资源“贫杂细”的难题,实现《规划》目标,我国在矿山绿色开采、尾矿利用等方面研发并采用了清洁生产技术。
江西德兴铜矿是我国第一大露天铜矿,产铜量约占全国1/5,位居全国之首。记者在德兴铜矿采访时看到,在废石场上,一大片碎石头平铺着,石头上匀布设架着管子,管子里不断喷洒出水来,浇淋在石头上……
德兴铜矿矿长刘方云介绍,喷淋的酸性水源于生产废水,用管道把这些水收集、汇聚到大罐里,喷淋在含铜率仅0.05%—0.25%的剥离废石上,利用浸出—萃取—电积新工艺,每年从废石中可回收电铜1300多吨,同时还减轻了工业废水的处理压力。
“除废石萃取铜外,矿山还将品位在0.25%—0.3%之间的低品位铜矿石混入工业矿石中混选,在露天开采范围不变、投入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矿山可多回收铜矿石1.65亿吨,可延长矿山服务年限7年。”刘方云说。
通过尾矿利用等技术,德兴铜矿不但缓解了矿山可采储量日益减少的压力,还降低了大量低品位矿石污染环境的风险。
铜的经济价值比较高,企业有“吃干榨净”的动力。但对于砷等基本不具经济价值的矿物,企业就不愿意提炼。一旦开采后遗弃,将严重污染环境。中国环境科学院固废所副所长黄启飞研究员说,我国硫铁矿大多含砷,在用硫铁矿制酸后,会产生含砷废渣。含砷废渣里含铁量较高,拿去炼铁后,大部分砷还留在尾渣里。“最终产生的含砷废渣怎么办?怎么处理?其实现在也没有好的办法,堆存情况比较多。”
 
“选择性开采”以控制源头污染
“目前国内金属产品需求日趋旺盛与重金属污染日趋严重,这两者非常矛盾。”因此,何发钰建议,必须从源头控制重金属污染,进行选择性开采。
“比如贵州的含汞金矿,一旦开采,汞就容易挥发,随水体或大气流失到环境中;又如高含砷金矿,在提取少量黄金后,即使可回收一部分砷,但还是会有一些砷随水、气、渣流失出去,污染环境。此外,我国很多矿山的铜、铅、锌伴生情况非常复杂,难以分开。在冶炼过程中,当提取其中一类金属元素时,其他金属元素都会变成固体尾渣或留存在冶炼废水中,成为污染物。这类资源开采成本高,产生的污染也很严重,开采、冶炼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夹杂有各种化学试剂,后续处理非常复杂。那么,这类资源是不是一定要去开采?”何发钰认为,对一些比较容易产生重金属污染的资源,可暂不开发,这是对环境的保护,也是对资源的保护。
有开发有保护,这样的思路也体现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中。规划规定,将矿产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限制在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分布区域、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资源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开发活动……
不过,《规划》是原则性规定,“选择性开采”在具体执行中存在难度。“比如一些含汞或含砷较高的金矿,金的品位比较高,经济价值也不错,对企业来讲能挣钱,开采动力大。”何发钰说。
对此,中南大学环境工程教授、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柴立元表示,我国还需加强环境监管力度,制定更严格的重金属环境排放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因地制宜”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我国土壤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我国西南、中南地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十分丰富,镉等重金属元素的本底高,加上迄今已有上百年有色金属开采历史,长期的矿山开采、金属冶炼等排放造成土壤污染;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工业发达,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导致土壤污染问题较突出;而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的超标点位分别为36.3%、34.9%、29.4%、21.3%、23.6%、33.4%、26.4%和20.3%。
“上述地区都是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的地方,也是土壤污染状况重点调查的区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谷庆宝说,对污染重、环境敏感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地方重金属等排放标准,并严格环境执法。
“仅从标准看,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和重金属排放标准,已经比较严格了。”谷庆宝说。
记者查阅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该土壤标准分为三级,各级标准的镉、汞、砷、铜、铅、铬、镍等限值并不相同。据规定,一级标准是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质量的限制值;二级标准是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是为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谷庆宝等专家举例说,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规定,大米中镉限量标准是0.2毫克/公斤,这与欧盟标准是一致的;日本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均规定大米中镉限量标准是0.4毫克/公斤。相比之下,我国标准并不宽松。
大气和水污染具有流动性,分布比较均匀,但各地土壤性质差异比较大,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因此,谷庆宝认为,从全国范围来说,再全面加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非是一件很急迫的事。更关键的是,应该对环境敏感区域或重金属本底较高、污染较重的地区,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
其实,这样的先例在国内并非罕见,比如太湖蓝藻事件暴发后,太湖流域率先制定并实施了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与当时全国实施的一级B标准、二级标准相比,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指标要求仅为后者的1/2或1/3。
 
当偷排偷放遇上执法不力、资金不足
“很多地方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归根结底是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够,或是缺少对环境治理投入的财政资金。”谷庆宝说。
何发钰也表示,要解决矿山等生态修复、资金问题,关键是政策。在国外,如果要进行矿产开发等,先要进行生态修复评估。“如果土地复垦等需要1亿元,那你先把这1亿打过来才能开发。我国没有这样的一笔资金,事先只做一个环境评价。”
于是,在我国很多地方,矿山开采完了,企业关门了,尾矿渣和污染被留在了当地,而地方政府没有钱,难以进行有效治理。
为解决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目前环保部正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但是想完全依靠中央政府下拨款资金进行土壤污染修复,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现有的重金属污染治理任务的。”谷庆宝说。
谷庆宝还强调,除了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增加治理投入,下一步的关键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偷排漏排等现象的发生。
企业排污是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吕克勤表示,我国当前约有80%的企业没有执行或严格执行达标排放,偷排漏排污染物已成为企业“习惯”。部分民营企业是公开排放污染,有恃无恐;一些大中型企业白天不排夜间排,检查时不排不检查时排;某些大型企业经过治理达标排放,一看大家都排污,也“随大流”偷排漏排等。
为减少偷排漏排,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环保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已初步形成相关法律草案;国家还将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职能,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控农业生产过程的农业投入品乱用、滥用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以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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