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污染鉴定:难在何处?

时间:2014-11-02 16:37来源: 未知作者:李晓磊点击: 次

字号:TT
    由于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在我国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山东临沭县环保工作人员野外采集剖面土壤样品,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CNS/供图
    三年前,环境保护部就指出,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
    彼时,环境保护部认为,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时至今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仍在艰难中前行,而这项工作的难处,到底在哪里?
    9月中旬,陕西东南部某市的6位群众,再次带着自己的孩子来北京进行血铅检测,被检测对象的血铅含量均超过了200微克/升。拿到医学报告后,这些家长一脸愁容,因为类似的检测他们已做过多次,但涉嫌排放污染源的企业,一直回避此问题。
    笔者了解到,涉嫌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为一家炼锌厂,厂区建在居民区附近。自落户后,周围的群众就明显感觉到身体不适,未成年的儿童尤为明显。
    “多动、呆滞、注意力不集中、贫血等。”有群众代表告诉笔者,“我们这之前是青山绿水,人们很少生病,自从炼锌厂过来后,都变得不那么健康。”
    气愤的群众曾找过炼锌厂进行过协商,但无果。他们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当地环保局,仍没得到任何改善。“两家单位都让我们去找权威部门检测,来证明孩子们不健康是因为炼锌厂所致。”群众说。
    后来,无奈的群众经过数月努力,终于花高价请来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村庄附近的环境情况进行鉴定,结果是“炼锌厂未对周围环境有任何影响”。
    “我们怀疑企业花钱买通了这家鉴定机构”,有群众如实说。但自从鉴定结果出来后,这些群众的维权之路基本画上句号。另外,他们还从一律师口中得知,为他们进行鉴定的两位工作人员,连司法鉴定资质都没有。
    事实上,该类问题,在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类案件中,并不少见。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处理。而环境纠纷量持续增多和环境公益诉讼量很少,这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
 
有政策也有难处
    近10年来,我国环境损害与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国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累积性环境污染造成的隐患也逐渐凸显,但因环境污染受损的公众很难从司法层面去解决这些问题。有专家指出主要原因是我国在环境污染鉴定方面缺乏政策性指导。
    2010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此举可以说是我国环境污染鉴定逐步走向制度化的一个雏形。
另外,该中心成立的同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还主办了一次“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主题论坛,围绕着“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污染修复技术与管理”、“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的法规与政策”几方面展开研讨。彼时,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司法部等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论坛规格之高,超出了公众想象。
    到了2011年,环境保护部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尝试启动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但经过几年尝试,我国构建环境损害评估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工作机制等方面,仍处于探索期。
    在此需要指出环境污染损害以及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概念。
    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一专家介绍,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由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为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
    “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专家还称。
    而损害鉴定评估,则是协助环保部门、当事人、污染者甚至司法机关进行鉴别判断的专业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环境污染损害简单评估工作技术指南》,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可以分为4个阶段,即:预期评估、评估计划期、评估期和后期评估。
    事实上,按照江苏环境科学学会专家对环境污染损害以及损害鉴定的描述,这项工作操作起来并不简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也曾坦言:“建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必须要解决多个问题,例如鉴定机构多头,缺乏资质认定;鉴定机构官气太重,不愿接受委托;鉴定人员缺乏训练,鉴定结论以偏概全;鉴定评估滞后,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鉴定费用太高,受害者难以承担;缺乏鉴定立法,鉴定程序不规范;弄虚作假严重,无法追究责任。”
    同样,清华大学教授张天柱更是表达了对该项工作现状的不满:“我国对环境本身损害领域的关注还不足,整体认识滞后、立法政策缺失。”
 
    “不愿见光”的司法鉴定机构
    尽管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并不容易,但在环境保护部公开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中明确规定,2011年至2012年,我国将重点开展案例研究和试点工作。
    彼时,环保部还称,将围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启动相关立法,同时将鉴定评估队伍逐步纳入国家司法鉴定体系。
    环保部坦陈,由于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在我国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
    “2013年至2015年为重点突破阶段,以制定重点领域管理与技术规范以及组建队伍为主,强化国家和试点地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队伍的能力建设。2016年至2020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完善相关评估技术与管理规范,推进相关立法进程,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上述《意见》提到。
    在此背景下,云南省昆明市环保局率先于2011年9月成立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据称,“成立第一年,就出具了十余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意见书,为当地打击环境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力证据支持。”
    到了2012年4月27日,重庆市司法局也正式批准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同时批准了重庆市环境科学院25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进入2014年,山西省与河北省也相继成立了环境污染司法鉴定中心,并取得司法鉴定牌照,但上述四家机构成立,对解决环境执法中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是否有所助益,最终能否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仍未可知。
    笔者在今年第一季度,针对这四家机构实际工作进展,欲进行详细了解,但全部未予回应。
    而成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中心,相比于之前处理环境污染案件,有何进步?河北省一环保官员称:“以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需要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污染监测,公安部门负责抓人。”
    “目前,河北省县级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在得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可后,也可作为入刑证据。但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只能根据各地环保部门上报来的材料,从程序上认定有效,但没法绝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客观。”该官员还称,“有了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这些专业监测人员需要亲自取样,亲自化验,并最终得出结果,环境执法更顺畅。”
    也有公众猜测,这种环境司法保护终极目的是不是打击?另一环保官员则表示:“是保护和对环境的修复、改善。”
 
    呼吁“去行政化”
    另外,在我国多起污染事件背后,还出现了个别司法鉴定机构的“随意性”和地方政府的“乱作为”,这直接影响了环境污染程度的真实性。
    最为典型的是,2006年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东村的污染事件。这一年8月22日和8月28日,正在进行试生产的赤峰市金峰铜业有限公司连续发生两次大气污染事故,工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使周边群众和大片农作物受到严重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污染事故发生后“党桂英与同村的李红喜、王全3名村民被突如其来的污染物当场熏到,多人感觉不适。企业两次污染事故共历时近90分钟,3000亩果树及周边农作物受到污染。”
    金峰铜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韩智也承认,“首次污染为设备故障所致,第二次属工人操作失误,两次排出的主要污染物均为含有二氧化硫的废气”。
    彼时,经辽宁省果树研究所、内蒙古林业科学研究院等单位鉴定,金峰铜业排出的污染物使河南东村的部分果树受损严重,两年内将大幅减产,企业为此赔付农民360万元经济损失。双方当时约定:如第二年出现果树死亡等情况,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实属污染造成,可再另行协商。
    果不其然,到了2007年,周边群众果树出现了严重的挂果率低和死亡现象。
    随后,喀喇沁旗政府委托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果树死亡及工厂周边作物长势不旺等现象为病虫害引起,未发现二氧化硫污染症状。
    有权威信息指出,此事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最终裁定中,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成为案件关键证据。
    法院引述鉴定结论称:苹果梨等果树及地瓜等大田作物均未发现二氧化硫污染症状,苹果梨树大枝及整树死亡直接原因是腐烂病和干腐病所致,并驳回果农们的再审申请。
    直到今年,此事仍未解决。
    而当地政府,也很大程度上帮助了污染企业,官方以“救灾款”的形式向群众发补贴,并进行行政干预。
    “事实上,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这种行政干预方式,屡屡发生,不少群众被迫放弃诉讼,部分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一长期从事环保工作的专家表示,“这是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最可怕的地方。”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标签: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文章排行榜

  • 24小时点击
  • 每月排行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