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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里的环保蓝图

时间:2014-12-18 11:15来源: 未知作者:周宏春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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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上升到战略高度,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环境质量改善,将出现新气象。
 
依法治国的蓝图勾画
  依法治国,由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倒逼产生。我国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有的法律法规宣示性、原则性内容偏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明显,通过立法争取部门权利,而不愿意承担责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行为选择;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宁愿上访相信权力而不愿相信法治;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这些未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依法治国蓝图在四中全会中被勾画出来,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地说,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环保蓝图历程
  环境保护蓝图,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环境保护大会等一系列文件中被一次次勾画,且与时俱进,使蓝图更加具体、直观、清晰。
  自我国参加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和先进理念逐步融入了环境保护的国际文件。在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的环保理念不断推陈出新,在各项工作中,环境保护分量不断增加。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指出,我们必须把保护环境这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做好,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老百姓听得懂、看得见、摸得着的蓝图:天变蓝、水变清、地变绿。在2014年APEC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梦”的高度描绘了环境保护蓝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让孩子们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这也是中国梦中很重要的内容。
  严峻的环境形势,是我国环保蓝图的起点。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加重和生态系统退化的现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水、土壤、空气污染加重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爆发,生态环境质量影响人们生活,生态产品短缺制约民生改善。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转型,变挑战为机遇,化压力为动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抢占未来制高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需要法治保驾护航
  无论是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居民的守法,最终都要落到法治国家建设中,要体现在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只有形成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法治社会才能变成现实,环保蓝图才能梦想成真。
  环境法规体系亟需完善。目前我国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体系不完备等问题,重点领域有空白,土壤污染、环境安全及生态红线等方面立法欠缺,执法不力也是重要的问题。
  良法,善治之前提。提高立法质量,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环境立法,不仅要由专家起草,更要充分听取广大人民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彻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填补法律空白,修改过时条款,删除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的内容,增强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今后一个时期,应针对环境因素制定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系统构建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规范制度体系。
  严格的环境法律实施体系是关键。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得不到实施,还不如没有。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严格,责任主体范围狭窄、政府环境责任虚化、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执法不力现象突出,影响了法律实施。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并成为全社会的逆导向,也是导致当前环境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改变这一现象,必须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让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明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一道不能随便触及的“红线”,从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确保法律的实施,就应当细化行政执法中的模糊职责。一要在立法上将职责权限规定得更为具体,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避免因模糊导致推脱、不履行责任。二要创新管理方法,形成企业守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过去,舆论强调行政机关不能乱作为,要按照规定、程序处罚。这些年,社会对环保部门的指责,从过去的乱作为变为现在的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即不作为问题。在“依法治国”方略下,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成为紧迫任务和必然趋势。
  公正的司法,保障环境权益的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曾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环境司法公正,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体现:所有污染受害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都能依法得到受理;所有的环境污染案件,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下,都能得到公正合理审理和裁判;所有的生效判决都得到执行,胜诉者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避免领导对司法的干预,《决定》提出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记录制度。这样做有利于环境案件的受理和公正审判。环境诉讼案件的被告,背后往往是有背景的企业;法院不肯受理受害者的起诉,环境案件判决的不公正,背后往往有一只“看得见”的手在操纵。实行案件干预记录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斩断背后操控的手。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又对保障司法公正作出详尽安排,这就为环境司法公平创造了条件,而环境权益公平的真正实现还有待实践检验。
 
营造守法的社会氛围
  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总目标,归根到底要落到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上。换言之,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无论法律体系如何完备,执法多么严格,司法多么公正,守法多么自觉,都必须成为全社会的行为规范和社会氛围,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只有经过“从自然王国到必然王国”的腾飞,“涅盘中重生”,一个全新的法治社会才能出现。
  具体到环境保护上,虽然生态环境良好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但如果没有人的行为文明,好的生态环境也会遭到破坏,尤其是在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借口下的乱砍滥伐行为。
  我们必须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都是环境保护的主体。环境更美好,环保蓝图变成现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贯穿于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法律的威严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只有让社会公众信仰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环保蓝图才能梦想成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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