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首例“跨界污染”公益诉讼立案

时间:2015-03-24 16:51来源: 中华环境杂志作者:匡春凤点击: 次

字号:TT
    本想逃避监管倒卖危险废物大赚一笔,却被起诉索赔一千万元处置费。1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浙江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非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这是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书显示,浙江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强和李兆福处置,并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又将从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和液”,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由东营市垦利县玖新工贸有限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中华环保联合会请求法院判令4家企业以及李强、李兆福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以鉴定评估机构评估为准),用于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等。
  据了解,“磷酸盐混合液”燃点很高,放到煤等燃料里面混合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燃料的作用,但是其价格要低不少。不过,“磷酸盐混合液”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 
  
首个“跨界污染”公益诉讼
  “该案典型之处在于,它是全国第一起针对危险废弃物跨界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马勇表示,跨界污染问题,是目前频发、对环境破坏大,且应严厉打击的案件。案件涉及的产废单位在浙江,危险废弃物运输到山东、河北等地进行处置。案件涉及一万多吨危险废弃物,属于较大的跨省转移危废案例。
    马勇介绍,由于现代社会对化工、农药、树脂等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近年来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种类也大幅增加。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严格规定对化工废料存放、运输和处理都必须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明,方可处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或避免环保支出,将危险废物随意自行处置,或出售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处理,这些单位和个人大多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到乡村,或转移到异地,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倾倒后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工艺复杂,而且被污染的地下水和土壤往往短期内无法恢复。有些污染甚至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很难修复,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造成长久性重大危害。
  马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意味着,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被批捕判刑坐牢。而据记者了解,上述“跨界污染”案刑事案件部分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已经服刑。
    “如果没有环境公益诉讼,违法者仅受到刑事处罚,不会从根本上被触动。而全国跨界污染事件频发,刑事处罚难免挂一漏万。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环保组织,以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民事赔偿,让违法者付出的代价远远超过获得的利益。”马勇表示,通过环境法律诉讼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合力,能够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此外,依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关规定,理论上全国有700多家符合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希望通过个案宣传形成示范效应,如果其他企业再发生类似情况,不排除有跨界转移区域所在地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无形中加大了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度。”
     
建议:危废处置应市场化运行
  据了解,虽然各地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在一些地方,危险废物非法倒卖、处置仍然屡禁不止。马勇认为,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产生固然有相关企业、人员环境意识和法律淡薄,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的主观因素,也有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能力不足、成本过高、非法处置利益空间巨大等客观诱因,“比如危险废物处理费用一般在1000元~3000元/吨之间。而工业废水处理费用一吨仅几元或十几元。差价这么大,谁还愿意做赔钱买卖呢?”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简政放权的具体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已下放省级环保部门。据《2014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环境防治年报》显示,截止到 2013 年,全国各省(区、市) 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 1763 份。其中,江苏省颁发许可证数量最多,共 319 份。同年,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共抽查 1649家企业,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326 家,经营单位 323 家。整体抽查合格率为 68.5%。 其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查合格率分别为 68.1%和 72.5%,距离90%、95%的目标尚有差距。
  因此,有环保专业人士建议,政府应提高责任和服务意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于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立项难、选址难、落地难的地区,可依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规定,与周边地区建立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危险废物交易平台,利用其他地区富余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资源优化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仅对正常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作出了规定。“这只能监督规范守法的企业,而不守法企业根本无从监管。”马勇进一步建议,应健全危险废物处置市场。“要减少危险废物处置市场的行政干预或行政限制,清除地方政策壁垒。只要符合有关资质,就颁发处置许可证。全面市场化之后,将降低产废单位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规范处置危废的积极性,从而降低环境污染的压力。”
  马勇表示,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引进良性竞争机制,避免出现区域行业垄断,需要环保、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联动,建立公开透明监督机制,打击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此外,还要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开展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核算,并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监督。“通过多种手段,挤干危险废物处置的价格水分,才能使危险废物处置市场更加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标签: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文章排行榜

  • 24小时点击
  • 每月排行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