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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杠杆撬动环保该提速了

时间:2015-05-22 15:51来源: 中华环境杂志作者:柴腾虎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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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常态下充分运用好法治手段的同时,积极探索并运用好经济手段,创出新模式,打好“组合拳”尤为重要,而且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越来越重要。

    新施行的《环保法》专门在“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一条中特别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管理和支持”。各级环保部门,尤其是省市一级环保部门,要抓住法律赋予我们的大好时机,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到思维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顺势而为,抓出成效。

    经济激励效果不佳
    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推动环保是一个老话题,但是由于缺乏抓铁有印、踏石留痕的精神,许多东西还停留在理论阶段或试点层面上,需要用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来完善提速。由于涉及面广,既需要政府统筹推进,又需要环保部门重抓主攻,这无疑是对环保人的一个挑战。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顶层设计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局面,
    另一方面,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推动环保,条件也已成熟,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下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的出台,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和措施,我们同样不可忽视。
    在新常态下,如何运用经济杠杆撬动环保工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尽快实施。
    长期以来,运用市场和经济手段推动环保,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许多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多有论述,在实践中也有一定效果。但总体来说,环保工作主要依赖行政手段的局面仍未根本改变。比如,一些省早在多年前就出台了环保举报奖励制度,但回头看,这一非常好的制度在大多地方无人问津,形同虚设。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环保工作者不善于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推动环保工作。
    如何克服惯性,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尽快在实践中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行政、法治、经济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把环保队伍由“单一兵种”打造成一支多兵种的“集团军”,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目前,在新常态下充分运用好法治手段的同时,积极探索并运用好经济手段,创出新模式,打好“组合拳”尤为重要,而且随着环保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越来越重要。

    打好“组合拳”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
    尽快建立有利于发挥市场手段和经济杠杆作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明确各级政府为环保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有关工作的同时,环保系统要把这方面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关环保科研机构要确定专人、专款和专题进行研究。要及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要培训和引导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适应新常态需要,尽快熟悉并善于运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杠杆来管理环保工作,推动环保工作。
    要下大功夫,排除干扰,尽快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和开征环境税。要彻底改变领导干部片面狭隘的政绩观,极力促成环境税开征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早日付诸实践。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像中央财政那样“慷慨解囊”,大力鼓励、支持单位和企业节能减排。
    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支持排污单位和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技术升级、污染治理等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加快试行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采购和绿色保险的步伐。加快环境基金建设,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要把绿色信贷纳入银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规划。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和管理创新力度。构建绿色信贷激励机制。对发展绿色信贷成效显着的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应在新设机构、产品创新、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必要的政策支持。
    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银行应通过从外部引进高素质节能环保专业人才和加强银行内部信贷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相结合的办法,培养节能环保技术和信贷管理技术兼并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目前,我国政府在采购制度的法律中缺少对绿色采购制度的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政府采购人员在对绿色采购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强制力及可操作性,造成了对政府资源利用的随意性及不规范性,必须扭转这一局面。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绿色采购意识,另一方面要完善政策法律,加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充分发挥第三方和社团组织作用,加快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与推广工作。在煤炭、焦化、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和工业企业集中地区以及重点污染地区,积极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对第三方治理项目建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有关专项资金要向第三方治理项目倾斜,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支持,从严执法,加大违法成本。当前,对重污染企业或屡查屡犯的企业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处罚,最大限度地加大违法成本。新《环保法》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于这一重要的杀手锏,各地运用得并不理想,要认真检查和反思这一现象,对于符合上述情节的违法企业或单位,必须从严执法,对于违法不究的监管部门,应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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