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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治理需备哪些压舱石

时间:2015-05-22 15:50来源: 中华环境杂志作者:刘建珍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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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采用专业化治理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政府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此外,还刺激了环保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最近成了香饽饽。其实,这种模式在十几年前就已有公司开始摸索。直至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从健全市场、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市场观望情绪急遽提升,甚至已有行动派准备大干一场。但业内人士表示,要打好第三方治理这手好牌,确须应李克强总理的那句“既要谋势,又要做活”。

    不是简单的“拉郎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简单理解,就是为排污者提供专业“家政服务”,环保领域精细化又进一步。污染治理从“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采用专业化治理降低了治理成本,提高了达标排放率;政府执法部门由于监管对象集中可控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此外,还刺激了环保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可谓一举三得”。
    据了解 ,目前多地探索专业第三方治污,已初步形成三种合作模式。
    一是企企合作,污染企业与专业第三方企业合作;二是院地合作,高校设立研究机构、院所与地市合作;三是政企合作。
    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推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不是简单的“拉郎配”,对投运营模式、治理机制、配套政策、治理专业化程度、治理成效等都有新挑战。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治理移交后,应让人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能见到专业治理明显的水平差异。

    需备哪些压舱石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虽在逐步推进,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须重视,多备几块重量级的压舱石。
    第一,亟需从法律层面明确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
    博天环境总裁赵笠钧专注工业水处理第三方治理很多年了,他对记者表示,“以前企业自己治理,如果出现了环境违法的问题,违法责任的追究是明确的。现在是治理企业负责任,还是排污企业?我们希望,政府在法律的界定上有所明确。”
    他认为,排污企业不能完全免责,否则“排污企业可能会用其他假的第三方治理来规避法律责任。”  
    同时,对承担污染治理的第三方企业,也应该严格执法,“如果第三方企业在合同范围内没有认真履行治理责任,导致环境不达标,也应该受到重罚或者责令关停”。
    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相关部门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对此,环境商会在其全国两会提案中指出,企业权责划分,应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节、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第二,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动力。
    环境商会在其提案中指出,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在当前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不严的大背景下,企业逐利本性使得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支出有限。
    环境商会建议,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减排积极性,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同时,严格执法,完善监测监管制度,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重污染行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让企业切实体会到环境违法的锥心刺骨之痛。
    对此,赵笠钧表示,环保是政策驱动行业,如果有更严格的环保标准,更严格的环境执法,对真正重视环保投入的企业是好事情。
    从事煤炭清洁化的科达洁能董事长边程也认为,环保本身是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企业要在竞争之中调结构,环保也能带来好的GDP。
    目前,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已明确写入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
    此外,向社会公布污染企业清单,限期第三方治理也将探索实施。
    第三,提高第三方企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督审核机制。
    当前第三方治理主体良莠不齐,有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超标排放污染物;有的治污设备长期不更新;有的无端向园区施压,收取高额治理费用。
    对此,环境商会建议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桑德环保总裁文一波认为,环境执法严了,刚性的需求起来了,市场就会优胜劣汰,避免劣币逐良币。
    此外,政府还应完善监管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对第三方服务企业“扶上马,走一程”。
    赵笠钧表示,排污企业如自行治污,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无须纳税。排污企业将环保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服务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等税负。
业界呼吁为第三方服务企业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前进的声音不少。
    环境商会建议,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其实,《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已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
    但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亟待出台。

    信息公开  火力全开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屡次提及信息公开。
    对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第三方治理企业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建立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等。
    而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此前也明确表示,对于环保整改,必须信息公开。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重墨写入国务院文件,足见环保整改阳光下运行的决心和信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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