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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环保:从自觉自愿到法定权利

时间:2015-11-19 11:56来源: 未知作者:徐祥民 刘杰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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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来源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以公民的参政权为根据,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活动,监督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公民参政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的便利条件。一方面,每个人都有追求良好生活环境的热情。另一方面,每个人都生活在环境中,对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那些人的肢体可以感受到的变化,不管是改善还是恶化,常常都有切身的感受。正因为如此,自环境保护运动勃兴和环境保护法产生以来,公众参与一直都是重要推动力量。从世界各国实施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看,从各国不断完善环境法的过程来看,公众参与也是各国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和执行环境法的重要依靠力量。
    今年9月1日,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参与办法》)正式施行。环境保护部力图通过这一规章的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有序发展。这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新近通过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也提到,要“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环境监督权”。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已经成为现实的制度,而且也是全党全国普遍支持的制度选择。

“公众参与”频被提及
    近年来各个层面上都在不断强调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全民参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上升到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中,把环境保护置于国家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按照这一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也要保障人民的参与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了专章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因此,推动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是党和国家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观需求。
    同时,由于近年来雾霾、水污染等成为全民热议话题,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制定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也成为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需要。在这些背景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应运而生,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专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四个闪光点
    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办法》的起草是这个文件的闪光点之一。自2014年8月确定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以来,环境保护部门多次召开有公众参与的研讨会,听取法学专家、各地环保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公众参与环保实务进行了研讨。在最终定稿的《公众参与办法》中,一些内容就是吸收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结果。
  《公众参与办法》共20条,与之前出台的公众参与方面的法规、规章相比有了很明显的突破和创新。
    首先,提供了广泛的公众参与方式。《公众参与办法》中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了这个《办法》,公众就有了有章可循的参与方式。除此之外,《公众参与办法》还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和程序,使公众参与在实践层面上更具可操作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办法》具体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寻求公众参与时要做的准备工作,并考虑到了照顾一般公众的知识背景等因素,综合考量各种条件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组织方式。有了这样详细具体的规定,就可以避免以往公众参与不到位、走过场的情况。
    其次,落实了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做环境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反馈。过去发生的一些环保事件中,并非没有走公众参与的程序,而是因为有关部门在听取了公众的诉求之后没有做出应有的回复,或没有及时做出应有的回复。《公众参与办法》要求有关机关在作出环境决策时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做出反馈,有利于避免应环保部门与公众之间沟通不畅而发生的纠纷,也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
    再次,建立了强有力的监督举报机制。《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并且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这是把我国公民的一项具体参政权——检举权应用于环境保护事业。《公众参与办法》给公民运用此项权利提供了具体的途径。
    最后,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机制。《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按照《办法》提出的这些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和热心环境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更容易开展配合和合作。

两个期待
   《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领域有了更加系统和更具可操作性的立法。我国的一些环境保护单行法,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但都没有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客观上把公众参与变成了宣言。《公众参与办法》弥补了这一不足,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具体化,规范化。
   《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相关国家机关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规范,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给予强有力的推动,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育环境领域的公众自主治理精神,在环保领域形成全民参与的局面。环境保护的重要动力在于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能够为环境保护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变环境保护由政府主导公众被动接受的状况,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形成自主治理的氛围。
   《公众参与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但对于《公众参与办法》的落实,我们还抱有以下几点期待:
    第一,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办法》有多个条款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公开的信息。这是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在当前的环境保护实践中,这一保障似乎还没有建立起来。许多地方的环境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不太系统,给公众参与造成了不便。在实施《公众参与办法》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确保向公众及时、全面、系统地提高环境信息。中共中央刚刚通过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到,要“全面推进大气和水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我们应当借这一东风,切实把环境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第二,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公众更加积极行使检举权。《公众参与办法》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和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并规定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这些规定相对之前的立法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比如,向检举人告知处理结果没有期限的限制。再如,如果检举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没有规定举报人是否可以要求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些问题将有利于调动公民行使检举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参政权的参政效力,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作用得到大幅度的提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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