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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与法治

时间:2015-12-18 14:56来源: 未知作者:admin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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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环境保护的刊物里谈“信任文化”,确实是费力不讨巧的话题。但由于信任危机、信任撕裂已成为目前社会的一个热点,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未能幸免,所以它是我们不能不触及的,此其一。环境保护更多的是公共事务,需要全民心往一处想,全社会拧成一股绳,尤其目前环境改善形势紧迫,更需要上上下下,运用法律、制度的强制治理加以约束,信任更是决不能绕开的话题,此其二。
    对于公共秩序建构,多数社会学者认同法律务实,信任务虚。因为法律纠偏于既往,信任着眼将来。法律虽强硬,但对法制意识淡薄的人难以发挥作用,一旦他们铤而走险,造成的危害是既成事实。不然我们如何解释在高压的环保法律下,仍然不乏环境违法行为,以至于我国的环境质量随发展每况愈下呢?在环境执法中常听到违法成本低的说法,这既有违法者缺乏社会良知的原因,也有当地政府出于经济发展考量难以“挥泪斩马谡”,对环境违法不较真的因素。可见污染问题久拖不决,足以证实法律也有破绽,也有盲区。因此,社会学者强调信任机制和法律两条腿走路是完整的社会秩序结构,借助信任机制的长处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信任不同于信用,无法形成契约、制度;信任也不同于信誉,很难用道德、法律去约束。信任是社会不可或缺、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它可以节约社会管理成本,提高法律效率,因为维持这种秩序的力量不是权力、制度和财富,而是发自民众内在良心的自觉。
    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旧的信任机制已不适合社会环境的需要,新的信任机制还没有形成,信任缺位,社会信任坍塌问题严重,建立新的信任文化已迫在眉睫。
    今天可以借助法治社会建立的契机,逐步修葺社会信任文化的大厦,这就要求法律必需明确和有实效,执法者说到做到,雷厉风行,切实发挥强制、威慑以及诱导的作用。遵守规范的行为将得到保护甚至奖赏,而违反规范的行为决不可让它逃脱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中落实守法精神。其次,法律的实施必须公正不偏、具有合理性、符合人民的公意,在一定社会中经得起来自不同方面的正当化检验。使法律规范的约束力内在化为自觉的行动,让广大民众信任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第三,要求法律运行中知识技术水准具有专业威信, 以及行业内部的自律能力可以体现对法律的信任程度。第四,法治秩序的担纲者本身必须对有关制度设计抱有坚定的信念,能够在守法方面以身作则,使当事人以及一般公民对严格执行规则产生信心,从而在法律体系里形成信任扩大再生产的机制。
    尤其是要杜绝政府的短期行为,为了追求一时的便捷发展而践踏程序和规则,拒绝法治原则对官僚行为的约束,“法自上而犯之”、法遇发展而避之,其结果必然造成社会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广泛不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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