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最新修订、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施行,VOCs首次纳入监管范围,VOCs监测与治理将有法可依,VOCs治理有望进入快车道。
VOCs是PM2.5的前体物之一
VOCs是在常温下以蒸气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它具有相对强的活性,在大气中既可以以一次挥发物的气态存在,又可以在紫外线照射下,于PM10颗粒物中变化而再次生成为固态、液态或两者并存的二次颗粒物存在,且参与反应的这些化合物寿命还相对较长,可以随着风吹雨淋等天气变化,或者飘移扩散,或者进入水和土壤,污染环境。
VOCs成分复杂,目前已经监测出的VOCs有300多种,主要来自建筑装饰、有机化工、石油石化、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行业。作为细颗粒物(PM2.5)的前体物之一,VOCs是造成雾霾的重要原因,在夏季,VOCs对城市和区域臭氧的生成也至关重要。
作为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VOCs能够损害人体神经系统、血液成分和心血管系统,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环境影响极大。
全面控制困难重重
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比,VOCs由于成分复杂、污染源分布广泛且排放时无组织逸散,只靠针对当前排放的监管方式很难有效进行全面控制。
虽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VOCs的政策投入,从整个政策体系、监测标准等方面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整体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相比于其他的污染物,VOCs并未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体系,且监测设备一直落后导致基础数据匮乏。VOCs排放来自多个行业,在旧的只限于常规污染物的环境污染控制体系下很难得到有效重视。由于监测设备覆盖率不够,目前环保部门缺乏区域和全国环境空气VOCs污染特征等基础数据,现有数据并不能完全反应污染真实情况。
我国VOCs控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系统性不强、行业针对性差、控制不全面等问题较为突出。在旧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提及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对VOCs污染防治管理条文缺少对环保准入、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方面的专项具体要求,系统有效的有毒有害废气污染防治和监管体系并没有建立,对于过量排放、不按照要求安装监测设备以及过量排放的企业没有统一规范的处罚办法。
VOCs污染物种类复杂,来源广泛,无论是监测还是治理都存在较大的难度。在2010年之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尚未包括VOCs,典型行业VOCs排放标准也存在明显不足。大气污染源和环境空气VOCs监测分析方法以参考国外相关标准为主,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研究结果缺乏可比性,增加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在控制技术方面,以模仿和追踪国外技术为主,缺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控制技术。
根据统计,在2011年大约有40%的行业没有设置排放标准,且这些行业多为排放大户。标准的缺失使环保部门无法对企业的VOCs排放量是否合适、如何进行奖惩进行合理的评估,由此造成的监管缺失也使得大量排放的企业并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策逐步规范
政策缺失对社会和生态造成损害不断引起相关部门重视,VOCs监测和治理也逐渐提上日程。
2011年12月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对开展VOCs综合治理均提出了相应要求。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了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监测工作也正式开启。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的第一枪。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1月1日起,该法将正式实施。
排放标准是环保行业排污费收费的一个重要参考点,也是整个行业正常运行、顺利实施惩罚激励制度的基础。目前国家已经颁布涉及VOCs排放标准共有14项,其中2015年新颁布的有4项,同时还有18项标准正在制订中,地方性VOCs排放标准也陆续出台。
排污费征收打开市场空间
2015年6月13日,《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方政府对政策响应程度高,目前已有北京、江苏、浙江、青岛、河南等地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北京市已出台收费细则。
北京采取阶梯收费模式,通过挥发性有机物清洁生产评估、排放浓度低于市排放限值50%,且当月未因环境污染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10元/公斤;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出排放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40元/公斤;其他情况20元/公斤。排污费的征收将提升企业成本,促进企业进行减排。
地方政府部门对污染源企业进行VOCs补贴,也为行业发展提供有效动力,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已颁布相关奖补政策。
通过向VOCs排放企业征收排污费将对积极治理的企业进行奖励,同时对消极治理的企业进行高额收费作为变相惩罚,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进一步用于投入到对VOCs行业的整治之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排污费的杠杆作用对企业进行效果较好的激励作用。排污费收费标准远高于企业治理+监测设备采购成本,政府补贴激励企业对监测设备的采购和治理的成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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