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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箭在弦上

时间:2016-08-17 09:32来源: 未知作者: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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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 2016 年立法工作计划,《环境保 护税法》有望近期进行审议,如 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有望在年 内或明年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环 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 形式确认固化。
    专家表示,《环境保护税法》 立法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企 业税负负担,而是为了更好地建 立一个“企业多排多付税、少排 少付税”的机制。通过税收调节, 促使企业主动追求节能减排,加 速环保投资,即通过环境保护税 收调整产业结构,加速产业优胜 劣汰,淘汰落后企业,避免在发 展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有效益的 发展。

环保税征收有何意义?
    近年来,迫于严峻的环境形 势,环境治理正从单一的行政手 段向多元化手段并用转变,征收 环境保护税就是诸多手段之一。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贯 彻落实中央决策的重大举措。早 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就明确 提出开征环境保护税。十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在部署深化财税 体制改革的时候,再次明确提出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深 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税 制改革重点锁定6 大税种,其中 就包括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
    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 《环境保护法》也对环境保护税 与排污费之间的衔接作了原则性 规定。2015 年6 月10 日,国务院 法制办终于公布了由财政部、税 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 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 下简称《意见稿》),向全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初相关部门 进一步修改后再度报送国务院。
    当然,设不设立环境保护税 主要原因还在于是否有现实需要。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最根本的 原因是我国所面临的环境污染压 力,特别是水、土壤、大气等污 染问题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反映 比较强烈。面对严峻的形势,治 理污染、保护环境最终还是要通 过依法治理解决问题,只有抓好 环境立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 境污染的问题。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条例》确定的排污费制度,在节 能减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在实践中呈现出强制性不足、环 保部门执法权有限、地方保护等 问题,不仅导致排污费不能足额 征收,而且应有的杠杠作用没有 完全发挥出来。       制定环境保护税主要目的是 通过税收的调控功能,实现对环 境污染行为的限制与约束,从而 达到控制、限制、减少污染和保 护环境的目的。开征环境保护税, 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 入,为政府加大治理环境污染力 度提供财力支撑;另一方面,促 使污染物排放者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降低成本。当环境保护税的税 收负担达到一定强度时,就完全 可能出现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变得 不经济,污染物的排放者就会自 动减少甚至放弃排放污染物行为, 从而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
    当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主 要目的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 而是运用经济手段迫使排污者增 加污染物排放的成本,引导排污 者走“低排放、零污染”的经济发展之路。因此,环境保护税不 仅应当普遍征收,而且应当有一 定的征收强度,以促使税收调节 功能的更好发挥。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院原所长 贾康表示,环保费改税后,由行 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将强 化征收的法律效力,加大对企业 偷逃税额行为的法律惩戒力度。 在他看来,费改税还将提高排污 企业的征收标准,倒逼企业下决 心加大治污排污的自觉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 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撰 文指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 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效果:
    一是形成统一各环境保护税 费的体系和框架,克服目前环境 保护税收和费用征收的零散和不 系统的现象。这个体系和框架可 以明确征收的思路、逻辑、范围、 对象、基本原则、主要制度,这 种逻辑的统一和协调有助于生态 文明的建设和改革。
    二是统一征收的范围、对象、 方法和规范,有利于征收的规范 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止违规 减免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现象。
    三是加强征收的力度,为国 家环保投资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利于环境保护税收资金的集中和 规范使用,发挥其环境保护作用, 防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违法 支出排污费的现象。
    四是通过经济手段来保护环 境,如税率根据经济形势适度调整, 采取中央与地方分税的机制,有利 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经济 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局面。

征收面临哪些难题?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表 示,环境税很复杂,《环境保护 税法》审议的重点在于环境税负 担定多少、征税范围定多大。
    费改税,意味着征税权由目 前的环保部门转移至税务部门, 但是,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工作 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税务部门 很难完成。因此,《环境保护税 法(征求意见稿)》将征管模式 改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 保协同、信息共享”。这有利于 发挥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优势, 加大环境保护税的税源监控力度, 提高对污染排放行为的税收征管 能力。
    正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 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强调的,环保 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 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 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 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 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专家强调,应该科学设计环境 保护税的征管方式,力求简便易行, 加强环保部门和财税部门配合,明 确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堵塞征管 漏洞,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按照《环境保护税(征求意 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 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 类,具体税 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 化工、纺织等14 个行业为重点监 控企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 护的需要增加(调整)重点污染 行业种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 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污染物种类繁多,目前我国基于 排污费进行的环保税改革,仅就 工业废气、废水排放量和固体废 弃物等的直接排放进行征税显然 是不够的。因此,未来环境保护 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 尤其是碳排放,不应游离于环境 保护税的体系之外。
    同时,保护环境是全民的责 任,所有社会成员都负有保护环 境的义务,所以环境保护税的征 税对象应当尽可能地覆盖所有的 环境污染行为。要严格限制环境 保护税的减免与优惠,真正做到 普遍纳税。这不仅是税收公平原 则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上的体现, 也是减少避税空间、发挥税法功 能的需要。
    还有专家强调,按照税收法 律的“实质课税”原则,环保税 的征收对象一定是合法污染物排 放行为和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 利用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行为,还必须施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只有如 此,才能避免“缴税即可排污” 的现象重现,克服缴纳排污费就 可以超标准排放的弊端。
    据了解,环保税很有可能会 设计成中央地方分享税,税收大 头有望留给地方。专家指出,按 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环境保护税税收留给地方是合理 的。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一 些地方可能会将其作为招商引资 的一种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来实 现招商引资,这可能会影响环境 保护税的实施效果。

如何解决征收中的难题?
    环境保护税在征收过程中, 需要牵涉很多相关方,以及很多 专业性技术难题,需要相互之间 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环境保护 税征收的科学合理。
    因此,环保税实施后,部门 之间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苏明表示,环境税的落实需要环 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环 保税开征后,环保部门在认定、 审核方面担任着重要角色。因此, 应对环保部门的机构运行、技术 人员配备、设备维护和运行、经 费等方面提供相应的保障。如果 环保部门的人员、机构和基础设 施等没有保障,那么征税就可能 存在不公平,征收能力也会下降。”
    根据《环境保护税( 征求意 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具体 征管流程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按照重 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 监控(排污)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申报情况, 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环保部门审 核,环保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 30 日出具审核意见;非重点监控 (排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则 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保部门联 合核定并公告。       除上述情形以外,税务机关 在税收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申报应税污染物排放, 以及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可提 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 排放情况。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 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之间应当建 立涉税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并大 致规定了共享的信息内容。 “
    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不仅 会使保护环境的税收调节更加合 理、透明和有效,也会对其他领 域的相关改革起到示范作用;同 时,以开征环境税为切入点,还 可促进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 境治理上的事权财权关系。”贾 康建议,未来环境税收入中绝大 部分收入应当归地方所有,由地 方政府承担更多的环境治理以及 监督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职责。
     此外,环保税费改革和其他税 种改革要协同,以贯彻落实十八届 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税负”要求。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政策部 主任葛察忠表示,环保税的实行, 不仅需要环保税法,还需要制定 详细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 的配套办法,如环保部门经费保 障办法等。此外,从税收中性的 原则来看,增加环保税,应综合 考虑和协调企业承担的税赋,进 行适当的增减调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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