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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

时间:2016-09-21 10:19来源: 未知作者:刘伦善 张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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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 突出,各类直接污染灾害事故, 或因环境污染衍生出的次生灾害 频发。针对层出不穷的环境污染 事故,一方面需通过建立完善的 排污前置审查机制、后续排污持 续监督检查机制等预防机制,将 环境污染扼杀在萌芽状态;另一 方面也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机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机制,填补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 损失,复原生态环境。

虚拟治理成本的源起及概念
    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前提之 一是要确定因环境污染对生态环 境所造成的损害,并以此制定损 害修复方案、计算修复成本。但 在环境污染案件的个案中,有时 污染物质已通过生态环境的自净 能力被分解、吸收,或通过流动 的空气、水流被扩散、稀释,致 使在污染排放地检测到的污染行 为并不严重,或者完全检测不到 污染。就像一滴墨水滴进了大海, 无法观测到海水颜色的变化,但 未能检测到严重的污染损害结果 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没有遭受到 严重损害。历史上严重的生态环 境灾难大多不是某次严重的污染 行为所引发的,往往是轻微污染行为日积月累的效果,伦敦烟雾 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等都是众 多污染叠加的结果。
    那么面对这种难以检测到的 环境污染损害,应如何计算其修 复成本呢?为解决这个难题,虚 拟治理成本的概念应需而生。虚 拟治理成本其逻辑思路非常简洁, 即如果污染物在排放之前进行了 无害化处理,那么再排放至生态 环境之中就不会导致生态环境的 破坏,因此修复环境污染所造成 的生态损害,其成本至少为对污 染物排放前的处理成本。《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中定义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 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 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

虚拟治理成本在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中的适用
    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民事 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日益受到重视, 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 目的是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修复 因环境污染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 的损失。自2012年新《民诉法》 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多的出 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其中,泰 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 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 纷案最为典型。该案历经泰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也因其高达1.6亿元的天价赔 偿一时间成为舆论的焦点。法院 判决的天价赔偿是否合理?如何 计算得出?这些问题的厘清对今后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影响深远。
    该案中,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 称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多 次将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酸通过相 关自然人倾倒入水体之中,给水体 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由于 运河水体具有自净能力以及水体的 不断流动,至起诉时废酸倾倒点的 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已基本消除,无 法检测到确切的生态环境损害。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 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水体 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 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 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 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 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 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 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 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 的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最高人 民法院认为在无法计算实际人工 治理、修复污染所需费用时,可 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 境修复费用。



某地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土法炼焦”厂,座座土焦炉冒着浓浓黑烟,吞食着整座村
庄,打工者并不懂得焦化污染的严重性,长时间劳作吃住在烟雾里,病魔已经悄悄
损害着他们的身体。 高家荣摄
 
虚拟治理成本的适用条件
    结合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版)》A.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在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 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 赔偿纠纷案中的观点可以得知,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适用虚拟 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1.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 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
    2.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可能获 得的收益;
    3.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 价指标。
    上述三种情形,即是虚拟治 理成本法的适用条件。从《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的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相关情形出 现时才可以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这是因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其 本质而言依然是民事侵权诉讼, 应当遵循民事侵权诉讼的举证规 则;但无法否认,环境侵权有其 特殊性,在前述情形之下,仍然 根据一般规则要求原告提供环境 损害的相应证据,在客观上既不 可能(或无必要),又可能给侵权 人逃避责任以可乘之机,不利于 环境的保护,也有违公平、正义 的法律原则,所以可以采用虚拟 治理成本法来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因此,在计算环境修复费用 时,虚拟治理成本法是一个重要 的选项,但应遵循其适用条件。

虚拟治理成本的计算方法
    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环境 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A.2.3条规定“虚拟治理成本法的 具体计算方法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 规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附F规定“虚拟治理成本即污染物 排放量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 本的乘积”。
    其中对污染物的排放量目前 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予以证明,一 是以排污者的自认为依据,一般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往往 是污染环境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或 罪犯,其在侦查阶段通常会供述 污染物的排放量。这些对于污染 物排放量的供述在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自认,通常会 被法院采纳,作为计算污染物排 放量的依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 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卜宪 果、卜宪全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案。另外一种是以查明的实际排 放量或推算结果为依据,即通过 排污者交易污染物的数量或通过 用水量进行合理推算等方式来确 认排污量,例如泰州市环保联合 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 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对于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 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 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将其 定义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 工业企业或污水处理厂单位污染 物治理平均成本(含固定资产折 旧)。”目前实践中多采用的是当 地物价部门或者价格认定中心出 具的单位污染物的处理市场价格。 通常情况下,被告方若不能对物 价部门或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单 位污染物的处理市场价格提供相 反证据,亦或对其抗辩进行合理 性或逻辑性方面的说明,法院均 会认定该价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合理性,而予以采纳。
    在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时须 注意计算污染物治理成本需要以 排污当时的单位污染物的处理成 本进行计算,若排污期间单位污 染物的处理成本发生变动,需分 段计算更为合理。
    另外,在量化生态环境损害 时, 还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 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 1.5~10的倍数作为环境损害数额 的上下限值(对于倍数问题在实践 中也存在众多争议,笔者另外专 文论述) 。
    目前环保公益诉讼在国内还 是星星之火,诉讼中仍有很多问题 值得深入研究,希望有志于从事环 保公益诉讼的法官、律师、环保 组织以及热心环保事业的同仁能 积极推进此项制度的发展,为构 建良好的生态环境而共同努力。
    (刘伦善系中华环保联合会志 愿律师、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少坤系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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