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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新路径 ——从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谈起

时间:2016-11-25 11:30来源: 未知作者:秦天宝,武汉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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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0日,德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 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 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做 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振华公司 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 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 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 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 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作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 后全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件,不仅反映了我国环境法治保 障生态环境的积极价值,而且此 案体现我国环境法治的价值及发 展空间,也为今后我国大气污染 防治的环境法治路径构建提供了 司法实践基础。
    作为社会组织基于空气污染 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案较大程度 上体现了近年来我国环境法治发 展取得的成果。随着我国新《环 境保护法》在环境基本法的层面 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并且把“保 障公众健康”作为立法目的,我 国环境法治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 理念得到了强化。而新《环境基 本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明确,不仅保障了 作为本案原告的社会组织通过司 法途径保障环境公益的权利,而 且也反映了我国环境立法对于公 众环境权益的保障开始由宣誓性 总揽性规定向操作性具体性发展。 同时,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一审判决来看,一方面法院在缺 乏完善的审理依据情况下依法做 出了相关判决,反映了我国环境 审判机关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性 来实现判决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另一方面法院做出的被告赔偿大 气环境质量修复金并公开赔礼道 歉的判决,也体现出我国环境审 判机关在实现环境司法专门化进 程中所贯彻的改善生态环境,保 障公众环境权益的绿色司法理念。
    作为我国首例大气污染公益 诉讼案件,该案在我国环境法治 发展进程中体现出积极价值的同 时,也反映出我国环境法治在大 气污染防治领域仍存在较多的发 展空间。一方面,作为典型的环 境污染类型,大气污染同样具有 范围广、潜伏性强、危害性大等 特征,审判机关审理大气污染案 件时,在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 定、损害鉴定等环节仍然缺乏专 门的法律依据,使审判机关通常 发挥司法能动性来弥补立法的缺 失;另一方面,企业因为大气污染排放造成了公共环境利益损失, 但是作为企业的监管者并且具有 法定环境监管责任的当地政府, 却未能承担环境监管失职的责任, 也反映了我国环境立法对于环境 执法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此外,当前我国环境司法实践表 明,由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 公益诉讼虽然具有了环境立法保 障与司法实践基础,但其仍难以 在根本上应对我国的大气污染问 题。根据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 书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 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一审刑 事案件37216件,民事案件195141 件,行政案件57738件;与之相对 应的是,在2015年1月至2016年6 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社会组 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93件。可见,虽然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公共环境权益的保障有着积 极作用,但是新时期我国大气污 染防治工作仍要构建全方位的环境 法治路径,实现大气环境改善和保 障公众健康的根本目的。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结合我 国时代背景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实践,今后可试从以下方面构建我 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法治路径。
    首先,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 精准立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立法 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法 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在法律层 面明确了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防 治的方向与目标。而由于环境单 行立法对于我国各地的具体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仍不具有较强的操 作性,这就要求今后我国环境立 法应当依据新《立法法》有关地 方立法权的规定,结合各地大气 污染防治实际进行针对性、可操 作性的立法工作,实现大气污染 防治的精准立法。
    其次,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 防治责任。虽然包括《环境保护 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 律明确了政府环境治理责任,但 是由于政府作为环境监管者,它 不仅享有法律赋予的环境治理职 权,而且也具有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这就 对落实政府环境治理责任产生了 影响。今后可强化专门的环境行 政程序建设,使政府的环境治理 职能通过合法的正当的行政程序 予以履行,进而实现政府在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能履行的法治 化与民主化。
    最后,完善环境行政诉讼的 监督作用。通过《中国环境资源审 判》白皮书的数据可知,目前我国 环境行政诉讼的数量仍远低于环 境民事诉讼数量。在大气污染防 治方面,环境民事诉讼主要是基于 环境侵权行为而产生和发展,并且 强调了在大气污染造成损害之后, 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事后救济;而 环境行政诉讼则是环境司法对政 府环境行政行为如环境决策的制 定、环境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价和判 决,属于对大气污染产生之前的事 前监督。可见,较之于环境民事诉 讼,环境行政诉讼对于政府环境 行政行政行为的监督不仅有利于促 使政府依法正当地履行环境治理 职能,而且也通过对环境决策的 事前监督避免和减少大气污染造 成的损害,进而贯彻了环境基本 法的预防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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