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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时间:2017-02-20 11:38来源: 未知作者:郑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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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导致环境损害讼诉案件不断增多,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解决环境损害纠纷的重要依据。如何确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科学、公正,已经逐步成为解决环境诉讼案件的核心要素。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环保部在2015 年底出台新政,规定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意图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质量和公信力。

什么是司法鉴定?
    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类似这样的问题,如被害人的死因是什么,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等等。回答这些专门性问题, 超出了办案人员的认知,仅凭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无法作出判断,必须依靠专门的鉴定人员,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我国诉讼法律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或事实真相,需要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委托鉴 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有科学性、法律性、中立性、认知性等特点。我国司法鉴定执业历经了不断改革发展的进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曾经存在较为混乱的情况,鉴定从业人员的标准和条件不统一,专业技能、道德素养良莠不齐,有的鉴定质量较低,甚至出现虚假鉴定。为此,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等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于其他需要纳入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但诉讼领域的调查活动不仅仅要达到查明事实真相这一目标,还包含更重要的目标和价值,也就是应当规范和限制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发现事实真相所采用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应当具备正当性和公正性。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此:通过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审查认定,完善鉴定委托、受理、实施、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程序规定, 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使其通过合法、公正的途径和手段揭示案件和事实真相,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证据能力。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规章制度, 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投诉处理办法等,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以保障鉴定行为的科学、客观、中立,确保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权威性。

环境损害鉴定有何特点?
    第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环境损害鉴定属于非法律专业性问题,法官、检察官无法做出专业判定,就难以开展有效的审理和判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运用专业技术技能科学定性污染物和污染破坏行为,科学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科学判断损害程度、范围以及损失数额等,从而为解决环境损害纠纷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关键技术支撑。
    第二,环境损害鉴定具有即时性。有些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特点,如果不及时进行固定、鉴定,就难以反映真实的污染情况。如河流具有流动性和自身净化能力,受到污染后需要及时取样、委托鉴定,以确定污染物的成分、浓度等。
    第三,环境损害鉴定具有复杂性,常常涉及多个学科。污染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污染的成因、方式、途径千变万化,被污染的客体涉及大气、河流、海洋、土地、林地、农作物等,污染结果和污染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强有弱,如何让对损害导致的损失进行货币化评估,解决这些问题所需的专业技术具有复杂性和多学科性。
    第四,环境损害鉴定成本高、周期长。2011 年6 月, 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重大海洋溢油污染责任事故, 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鉴定,需要动用轮船、雇佣劳动力,支出费用达上百万元。而一个普通的环境损害鉴定,一般也需要几万元、几十万元,远高于法医鉴定的成本。同时由于鉴定的复杂性,鉴定人常常需要开展实验、组织研讨等活动,客观上也导致了鉴定周期长。此外,在一些鉴定活动中,鉴定人还经常会遇到百般阻挠,甚至人身威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如何运行?
    党的十八大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中央文件要求将环境损害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在2015 年底印发《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16 年10 月,司法部、环保部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程序规定。
    今后,在诉讼活动中涉及到环境损害类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两院两部推出一系列举措,就是期望能够通过审核登记、完善执业规范、强化监督管理,破解环境损害鉴定存在的鉴定委托难、费用高、地位不中立、执业不规范、鉴定人不出庭等难题,为环境诉讼提供客观、科学的鉴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目标是使有能力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正执业,为诉讼活动提供客观、科学、中立、及时的鉴定意见,同时要求鉴定费用合理, 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当前,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都在按照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的要求,组建专家库,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取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以依法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
    事实上,在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近5000 家机构中,已有少部分鉴定机构在从事环境损害鉴定, 如河北沧州科技事物司法鉴定中心、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等,多年来承办了大量的环境损害鉴定案子, 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下一步的工作将重点在两个方面。第一,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审核登记工作。首先进行初审,然后聘请专家对拟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许可证书。根据分析,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原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设环境损害鉴定业务范围,一类是原来从事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公司法人等申请获得司法鉴定资质。审批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评估。在审批鉴定机构的初始阶段,要确保鉴定机构质量、控制数量,审批一批资质高、执业活动规范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逐步满足讼诉需要,避免一哄而上。
    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执业规范、加强执业监管和执业保障。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必须符合现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规范,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制定的程序通则、投诉处理办法等。但由于环境损害鉴定的复杂性,所以还必须针对其自身特点, 加强执业分类规定、收费管理规定,完善处罚机制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鉴定能力水平。同时,也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进一步完善鉴定人执业保障条件,维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合法权益,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大政策已经确定,下一步就是要抓落实。希望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切实使这一制度设计发挥作用, 保护好青山绿水、白云蓝天。
    (作者系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管理处处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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