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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保障机制

时间:2017-12-19 14:53来源: 未知作者:刘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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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部于今年8 月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从权责明晰、治理模式、政府职能、日常监管等多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特别强调了第三方治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说正式开启了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
    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模式,即由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业务指导,进行日常监管,在政府、企业的关系中缺乏沟通的润滑剂或缓冲剂,缺乏解决专业问题的专业团队。相较之下,在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治理中,第三方治理比重已占比45% ~ 50%,我国的第三方治理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正是这种背景, 我国环境污染方面的第三方治理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这也符合十八大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要求,让市场运作的还给市场。
    但在以往的第三方治污实践中,由于责任不明晰、地方政府定位不清、法治环境缺失、行业标准匮乏等原因,导致合同毁约、低价中标、服务质量低下等现象出现。如果说前述原因是由于市场起步不规范造成的,那么目前环境治理企业本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令人堪忧。第一,部分核心技术、关键设备部件依赖于进口,特别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些高级工艺过度依靠国外装备才能完成,这种技术发展方面的障碍是制约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瓶颈。第二,由于国内对大气、水、土壤、植被等环境要素、生态要素缺乏审计,直接造成无法判断污染物的排放价格,而“价格” 是对环境价值的最显着体现,这是激励第三方企业不断创新的直接动力。第三,由于我国东中西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部分发达地区已进入后工业化时期, 对于生态环境良好的渴求更大,这部分地区对于第三方环境治理需求也更多,相反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农村地区、老工业园区等对环境污染治理重视不够,进一步拉大了第三方治理的区域差距。第四,如何平衡“政府—企业—市场”的关系,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
    从《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可以看出,作为第三方治理的企业至少可以从“委托企业的环境绩效和所形成的排污交易中获益”,这两部分利润是刺激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技术和运营创新的动力,可以说《实施意见》已经能够保证企业“有利可图”,但欲使该市场蓬勃并持久发展, 更应该在市场的起步、成长时段给予充分细致的保障机制。其构建重点包括,既能积极发挥政府职能推动市场发展,又能合理把握政府管理边界,不影响企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既要明晰污染主体和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权责利,又要科学发挥治理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基于以上侧重逻辑,不妨从以下角度设计保障机制:
    第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更严格的日常监管机制。作为“外部性”较强的环境污染问题,企业主体往往会趋利避害,一旦日常监管不严格,污染企业就会做“表面文章”,不委托第三方治理而自身“蜻蜓点水”。通过制定落实常态化监管制度,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排污状况,从而倒逼出企业购买环保服务的积极性,带动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形成。
    第二,构建自然资源审计和排污权市场的联动机制。以往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对“资源环境要素”进行定价,这使得污染企业、主管政府对“发展”这一概念的认识停留在“GDP” 的增长。波金斯等人提出“增长是有极限的,特别是依赖于某些耗尽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政策而取得的”。新的“发展观”是将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纳入生产要素之中,从而使得以往被忽视的环境要素有了“价格”。为了使第三方市场不断发展成熟,首先就要对各企业主体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资源容量进行计算,从而确定各资源环境的使用权,如果排污企业分配容量用完,需要在排污权市场中进行交易获取额外的指标, 而帮助企业减少排污量而能够在排污权市场上出售指标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可以从中获取更多收益,这是刺激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成长的又一项制度保障。
    第三,大力推行绿色金融。自2016 年中国在任G20 主席国期间,大力倡导绿色金融以来,国内绿色金融领域强势发展,浙江、广东、贵州、江西、新疆五省区已相继启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其中一项重要方向就是激励环保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优惠政策,帮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筹集资金,解决环保工程收益周期长的缺陷;成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培育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壮大,特别对一些研发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更应设立专项基金大力扶持。
    第四,实现全过程的环境信息公开。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既可以使排污主体面临污染压力,也使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在全社会绿色生活意识逐渐加强的今天,信息公开能够迫使企业更加注重自身的工艺、产品、相关服务的“绿色化”水平,这使得第三方治理有更大的市场。另外,治理效果信息也应对公众公开,这样便于对治理成绩进行打分,通过“排污企业” 与“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双重信息公开,使整个治理过程置于透明的社会关注中,从而改进排污企业的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应该承认,通过信息公开能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准入规则、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合同履约的程度等多方面都有更大的正面促进作用。
    第五,构建公众参与的新模式。公众既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更是环境治理的参与者,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得公众对环保工作具有天然的支持性,因此在监督排污企业的环境行为、参与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等方面应发挥公众更大作用。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将公众纳入治理团队,包括专家和当地居民,最大范围覆盖利益诉求,使得治理目标满足公众需求,这有助于形成治理品牌,真正变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治理企业,获取公众口碑。
    第六,分门别类地建立案例库,形成良性的范例推广途径。事实上,在过去五年,各地已陆续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的典型案例,如在废水治理、工业固废治理、土壤修复领域,特别是在工业园区直接采用BOT 等模式,并按环境绩效付费。2016 年,中央针对环保领域明确提出“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也提倡在生态环保、公用事业等领域推广PPP 型的治理模式,已经形成了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的案例。在《实施意见》发布后,地方政府应及时梳理归纳已有的治理案例,将其要点进行归纳,形成可复制的操作手册,供下一批企业参考以形成良性循环,形成符合地方环境治理特点的第三方治理集团。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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