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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准在审理期调整如何适用 ——深圳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评析

时间:2018-03-13 14:28来源: 未知作者:王彪 杨惠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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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2 年12 月,深圳市公明水库4 号坝下200 米处有外地运输车辆倾倒垃圾,公明执法队执法人员控制作案人员及运输渣土车辆。经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警大队侦查后,该案件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宝安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10 月,东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关于清运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垃圾填埋场内垃圾的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该市政工程公司须对蛤地垃圾填埋场内的垃圾进行清理及外运至外市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根据工程进度以125 元每吨的价格给该市政工程公司结算报酬。张某原系该市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以68 元每吨的价格与多名泥头车主达成口头分包协议,但并未要求须对垃圾做无害化处理。
    2012 年11 月至2012 年12 月30 日期间,廖某与王某经过麦某的许可,带领车队从东莞市南城区蛤地垃圾填埋场运送大量垃圾倾倒至在建公明水库旁200 米处,非法占用该农用地,造成该地块大量毁坏。经测绘核实,涉案被非法侵占的地块面积为12527.3 平方米,非法倾倒的垃圾总方量为28263.7 立方米,有10001.1 平方米的农用地因垃圾堆放丧失农用地功能。
    2014 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向宝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追加东莞市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共同被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公明水库4 号坝下200 米垃圾倾倒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评估。
    2015 年7 月31 日,宝安法院对张某、廖某、麦某、王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刑罚。另2017 年8 月, 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该市政工程公司、张某、廖某、麦某、王某在广东省级以上报纸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承诺不再做出污染环境的行为;支付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鉴定费用300000 元、律师费用195600 元;中华环保联合会律师费用80000 元;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79035 元。
    本案让侵权人受到了刑事处罚、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本案作为深圳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检察院支持起诉、评估时适用的土壤标准、环境修复费、清运费用的认定、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意义深远。

案件争议焦点
    由于在三年多的审理期中,涉案地块已由二级土壤标准调整为一级水源保护区,所以评估时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完全不同。 由此,涉案地块适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1. 评估结果
    2014 年1 月,光明环水局委托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公明水库4 号坝下倾倒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结论: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区域原有土壤表层受到非法倾倒垃圾的污染,造成垃圾倾倒点土壤环境质量劣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的要求;非法倾倒物中淋溶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复杂……部分污染物指标出现超标,整体而言,淋溶水质量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 类水标准; 由大气监测结果可知,在下风向场界处的恶臭已经严重超标,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对周边居民生活质量、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该报告建议“尽快清理非法倾倒物,力求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清理完成后,及时对地表进行绿化,恢复其生态环境功能”。
    2014 年2 月,深圳市光明新区城管局委托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公明水库4# 坝下游非法倾倒垃圾处理工程《工程造价概算书》,该造价概算书显示清运垃圾需要花费共计960.5 万元。2014 年4 月,张某被宝安法院采取取保候审后,积极组织对非法倾倒垃圾被污染的区域进行清理。
    2015 年3 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公明水库坝下倾倒物清除后土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结论显示:“1. 根据光明新区执法部门的要求,该倾倒行为目前已被制止,原有倾倒物已基本清运完毕;2.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现有倾倒物经清运后,其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国家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报告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组织该区域的复绿工作,避免水土流失带来的不利影响。”
    2015 年11 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深圳市公明水库4 号坝下200 米垃圾倾倒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报告》估算,其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03.90 万元。
    2. 环境标准
    2012 年12 月案发时,倾倒物倾倒区域位于公明水库4 号坝以下200 米附近,公明水库正在工程建设施工中,将担负向深圳西部宝安区、光明新区各水厂供水及供水调蓄任务。尽管倾倒行为在2012 年就完成了,但倾倒行为产生的污染具有延续性,并不因为倾倒行为结束而结束。所以,从表面上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5】93 号)是在倾倒行为之后才颁布, 貌似不能规制之前的行为,但被告实施该行为时已知晓垃圾倾倒区域将作为饮用水源区域,且该行为导致的污染一直延续至今,故应受该批复的规制,涉案区域应适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一级标准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但是,在刑事案件中, 宝安法院于2015 年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该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地块性质为农用地,而评价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现状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若在本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适用土壤环境质量(GB15618-1995)一级标准,则会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冲突,产生矛盾。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适用事发后即2015 年5 月变更的一级标准要求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 环境修复
    该案件还需要确认涉案地块垃圾是否清运完毕以及是否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问题。2015 年3 月,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公明水库坝下倾倒物清除后土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为原有倾倒物已基本清运完毕且满足国家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17 年3 月,广东省环科院向宝安法院复函对倾倒现场需要清运处置的固体废物以及土壤修复费用作出认定。2017 年5 月,广东省环科院出具《关于< 深圳市公明水库4 号坝下200 米垃圾倾倒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报告> 的补充说明》。时隔两年,2017 年补充采样的监测结果, 认为适用二级标准涉案地块已不需要清运固体废物且不需要进行生态修复。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地块的倾倒物被清运后,其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国家有关土壤的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已无需再进行修复。
    律师手记
    倾倒行为的发生与评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在这期间,降雨、微生物作用等因素对场地土壤状态及环境质量存在影响;且因管辖权异议、评估等程序问题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发生垃圾倾倒行为直至审理损害赔偿历时近五年,土壤环境的自然修复功能已然改变了垃圾倾倒区域的土壤质量,导致案件最终审理结束时已符合质量标准。审理过程耗时过长,案件状况随之发展变化,影响案件结果,也因污染地块未得到及时修护与治理,使污染持续存在。因此,类似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均需要关注并寻求解决之道。
    (本文作者王彪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惠连系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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