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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总有主

时间:2018-07-03 14:27来源: 未知作者: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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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年前,我在北京的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住过一些日子。桃林盛产红富士苹果,大部分果树都分到了村民手里,集体留了一部分果园,这部分果树很大一片栽种在干涸的河床上。房价疯涨后,沙子就值钱了,于是盗挖沙子成了赚快钱的捷径, 先是本村的,每天挖沙不止;后来外村的急眼了,直接开了挖土机进来,用卡车往外运沙子。没多久,集体的果园被挖成了几百亩见方的一个大坑。后来警方介入,开了挖土机进来、用大卡车拉沙子的现象被制止了,但开了拖拉机进去用铁锹挖沙, 是经常发生的事。
    望着这个除了野草其他什么都不长的大坑,我问村民:这个事情就这样没人管了吗?村民说他也不清楚,他只知道私人地里被顺走一棵大白菜,这个官司可以打;集体的地被毁成这样, 这个官司恐怕没法打,因为没有苦主。
    真的是这样吗?未必。我们一直相信的是冤有头,债有主。
    早前,某地的方某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某, 谭某向其中一个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 车。之后, 方某收回鱼塘, 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环保部门对上述鱼塘取样检测发现, 铜和锌超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谭某、方某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 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 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法院判决认定谭某、方某构成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确定谭某承担80% 的责任, 方某承担20% 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某和方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 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 由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
    由此看来,是债总是有主的。
    本案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当年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 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认为:近年来,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推进, 司法机关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措施。本案采取民事公益诉讼加支持起诉的方式, 弥补公益保护之不足; 确定共同被告, 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申请评估人员作证等程序与相关制度, 构建完整的审理机制。本案的裁判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司法机关全面应对环境问题, 实施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权益的维护,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环境权益保障体系,设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设有维护环境权益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环境权益项目管理部、维护环境权益专项基金和环境律师事务所,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调查取证、法律援助、调解协商、帮助申诉、支持诉讼等等,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口碑甚佳。
    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赔偿越来越规范化的今天,我们需要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介入。这样,桃林集体果园被毁的悲剧就会被及时制止,生态环境破坏也能降到易于修复的范围。二十几年前,我家乡的一条河流被上游的丝绸印染废水污染了, 渔民的鱼虾大批死亡,当地人起来维权,在唯GDP 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面前,渔民数度抗争无果,愤怒之下他们将排泄物扔进了污染企业老板的锅里。如果那时就有环境公益诉讼机构的介入,我的老乡们或许也不必采取这样过激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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