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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体系及借鉴

时间:2019-03-20 14:18来源: 未知作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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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 世界电子废弃物数量每5 年便增加16%~28%,已经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垃圾,令各国棘手。我国每年报废的主要电器数量达2亿台, 总重量达500万吨,已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电子废弃物产生国之一。如何对如此巨量的电子废弃物进行科学有效的回收处理,使其中的金属、贵金属等有用资源得到再生循环利用,有害有毒物质得到无害、无毒化处理,是我国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的一个重要课题。
日本在电子废弃物的再资源化回收处理领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他们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废弃物分类中并没有“电子废弃物”这一类,本文主要以废旧电冰箱、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等4大类家用电器以及电脑和显示器、手机等小型电子产品作为“电子废弃物”,考察日本的回收处理管理体系。

日本建立回收处理管理体系的主要做法
    立法推动构建循环型社会,贯彻“3R”处理原则
    随着20世纪70、80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日本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日本的产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家电等一般废弃物的数量都呈爆发式增长,每年的一般废弃物量达到5000万吨,产业废弃物量更是达到了4亿吨。而当时的回收再利用率很低,1996年的一般废弃物回收率仅有10%,产业废弃物回收率为42%。造成大量废弃物中的金属、贵金属等可再利用的资源没有被有效回收利用。同时,其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又给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加之当时废弃物的处理方式主要为填埋,不断大量增加的废弃物使填埋场地容量日益吃紧,非法倾倒废弃物现象也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00年起,日本政府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有效减少废弃物产生、提高回收和循环利用率,推动形成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建立起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及再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体系。
    2000年实施的《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是日本确立构建资源循环型社会的国家理念,推动建立规范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资源化利用管理体系的第一部法规。该法旨在促进减少废弃物产生量,提高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所有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率,以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构建资源循环型社会。该法一是明确了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就是要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并确保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和适当处理,以抑制对天然资源的消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负荷;二是将法律规定的废弃物中的有用物质均视为“可循环资源”,促进其循环利用;三是在日本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优先顺序”,即:控制产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热回收—适当处理;四是明确了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及事业单位、国民都是构建循环型社会的主体,尤其是明确了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国民承担“废弃物产生者责任”,而生产者则承担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从被使用到成为废弃物后的一定的责任,即确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一般原则。
    《 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的实施,为日 后日本构建和完善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各种废弃物处理的法规体系,加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因而,该法出台的2000年又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
    2001年,日本第二部涉及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规——《促进有效利用资源法》实施。该法以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为目标,旨在加强企业实施产品回收再利用措施,积极贯彻“3R”原则,即:一是通过促进提高产品的节能化、耐用化水平,减少废弃物的产生(Reduce);二是将回收的产品中的有用零部件加以再使用(Reuse);三是对废弃物尽量加以回收再利用(Recycle)。
    根据该法,从2001年4月起,有10个行业和69 种产品被确定为法定必须进行“3R”处理的对象, 涵盖了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的约50%。其中属于电子废弃物的有:复印机、家用电器(电视机、空调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干衣机)、电脑、显示器、游戏机、取暖器、电热水瓶、煤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电动工具、无绳电话机、各种电池等。
    2001年,继《促进有效利用资源法》明确了废弃物处理的“3R”总原则和法定回收处理的产品目录之后,专门针对家用电器这类电子废弃物的《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俗称“家电回收利用法”)开始实施,针对《促进有效利用资源法》中规定的属于家用电器的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等产品的回收再利用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规范,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和具体的再资源化率。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进步和消费升级,包括手机、播放器等在内的各种小型电子产品不断进入消费市场,并不断更新换代,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的数量也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日本2013年又专门针对这类废弃物实施了《促进小型电子产品再资源化法》,将使用交流电和电池电源驱动的个人用品都列为回收处理对象,进一步完善了其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至此,日本已经建立起了以一系列法规为基础,以资源循环利用为宗旨,以3R为原则的电子废弃物高效回收再资源化处理体系。
    明确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流程和再资源化率
    日本2001年实施的《特定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对4类家电的回收处理相关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产品的零售商负有对其废弃物进行回收、生产商(包括进口商)负有对其进行再商品化(再利用)的法定义务,其回收利用率须达到55%~82%,且使用氟利昂的家电生产商还必须回收其中所含的氟利昂;消费者须支付家电废弃物回收所需的搬运费和回收处理费;国家的责任是提供回收利用相关的信息,制定对不法企业进行要求或命令整改、惩罚的处罚措施。
    除此之外,为保证消费者切实将家电类废弃物交予零售商再转交给生产商等废弃物处理业者,该法制定了家电类废弃物回收处理券制度,由市、町(镇)、村政府根据该回收处理券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流程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消费者也可通过这一制度确认废弃物是否得到了恰当的回收处理。
    其中,指定回收点由市、町(镇)、村政府确定。当原来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已经不存在或须委托中小业者进行处理时,也由市、町(镇)、村政府指定回收处理点。2015年至今,日本全国有指定回收点358处,指定资源化处理设施46个。2016年,日本全国回收的4类废旧家电总数为1120万台,近年一直维持这个水平。
2015年该法修订后,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家电废弃物的回收再资源化率,空调须达到80%(原70%),电冰箱70%(原60%),洗衣机和干衣机82%(原65%),电子管电视机55%(原55%),液晶和等离子电视机74%(原50%)。而实际上,据2016年日本环境省的统计数据,搬运到指定的家电生产商等设立的家电回收处理工厂的废旧家电,其中的铁、铜、铝、玻璃、塑料等有用物质资源得到有效回收,其回收再资源化率整体上已经大大高于2015年修订的新的法定指标,空调达到了92%(法定80%),电子管电视机73%(法定55%),液晶和等离子电视机89%(法定74%),电冰箱81%(法定70%), 洗衣机和干衣机90%(法定82%)。
    同年的各类电脑和显示器的回收再资源化率也远远超过了法定指标:这类电子废弃物的年回收处理总量为636481台(4933吨),回收率占到了市场新机销售量的51%以上,再资源化率达到85%左右。由此看来,日本依法对家电类和电脑及显示器类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取得了良好成效,其回收率大大高于同时期的英国、法国、芬兰、爱尔兰、丹麦等欧洲国家,再资源化率水平与这些国家相当,在国际上处于先进水平。
    小型电子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流程与家电废弃物有所不同。法定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回收处理对象产品和流程,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回收处理方式。现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地方政府在当地的公共设施、大型超市、家电零售商场等处设置专用的回收箱进行回收;二是与大型垃圾和不燃物垃圾等一同运到垃圾处理点,由工作人员从中挑选出来再进行处理; 三是设置“小家电”这一新的垃圾分类类别, 由消费者按分类放置于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然后进行回收处理。
    建立宣传教育和监督防范机制,减少不法倾倒现象
    虽然日本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资源化处理体系,但在实践中, 仍然存在不少不法倾倒现象。例如,根据日本环境省在《家电回收利用法》实施5年之后的2006年,对4种法定须回收处理的废旧家电不法倾倒行为的统计调查,其不法倾倒的台数共计有132084台,而且在镇、村级这类乡镇边远地区, 人均不法倾倒数量呈现比大城市更多的倾向,边远地区地广人稀,利于不法倾倒而不利于监管。不法倾倒现象屡有发生,与日本实行消费者负担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费用的制度有相当大的关系。一台旧空调的回收处理费约5600日元(约合人民币345元), 电冰箱6890日元(约合人民币425元),洗衣机和电视机每台各需支付约4700日元(约合人民币290元) 的回收处理费,而且需填写回收处理券、预约上门收取时间等,肯定比直接倾倒更麻烦且成本更高。
    为提高包括家电在内的废弃物回收利用率,切实减少不法倾倒现象,日本各级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首先是宣传教育,普及电子废弃物依法进行回收处理的观念意识、具体流程、方法和责任义务, 建立监督防范机制是最主要的措施之一。根据日本环境省的调查统计,在《家电回收利用法》实施5 年之后的2006年,日本全国有84%的地方政府采取了宣传教育措施,大多以张贴和散发宣传海报、公益宣传广告、垃圾丢弃处理指南、树立宣传栏、宣传黑板、制作宣传教育网页、召开垃圾处理说明会、设立垃圾处理咨询窗口等形式进行宣传、普及;79%的地方政府采取了由政府公务员或政府委托的业者进行巡逻的方式监督防范不法倾倒行为; 41%的地方政府建立了与居民联动的监督和举报机制。
    其次,日本政府将每年5月30日定为“零垃圾日”,6月5日定为“环境日”,并确定5月30日至6 月5日为期一周的时间为“全国不法倾倒垃圾监督周”,在包括这一周的前一周和后一周在内的3周, 由环境省联合内阁府、总务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等相关部级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全国知事(省长)会、全国市长会、全国町村会、企业、废弃物处理相关团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组织,集中开展巡逻监督、共同美化环境、3R活动、海洋倾倒垃圾对策活动以及举办宣传普及的展览,散发宣传海报、广告,网页展示等,加强对不法倾倒废弃物的监督、防范、教育活动,打击不法倾倒废弃物行为。
至2016年,日本不法倾倒4类旧家电的台数为62300台,已经比2006年下降了53%,成效显着。
    此外,面对日益增多的废旧手机,为有效利用其中的贵金属、稀有金属,减少对天然矿产的开采和电子废弃物的产生,日本环境省还与总务省、经济产业省、电信通讯商、电子电器销售商合作,在“环境日”开始的为期1个月的时间内,组织开展废旧手机回收活动,并确保清除手机中的个人信息后再实施处理。
    对于已被不法倾倒的电子废弃物,规定由各个地方政府负责处理。其中,超过七成的收集搬运工作由各级地方政府自己或委托废弃物搬运业者实施,资源化再生处理则主要由指定的生产商或废弃物处理业者实施,约两成由地方政府自己处理。

日本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从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至今,涉及电子废弃物管理及处理的法规条例已经有近10部。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对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固体废弃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法规制度虽然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种类、目录、回收处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都有规定和描述,但是,一直缺少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细则和对回收处理流程的明确规定,电子废弃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不法倾倒行为、不法收购和处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也不够清晰且不易执行。此外,也没有分类制定各种电子废弃物具体的回收处理办法和量化回收率,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和教育、宣传机制有待完善。
    从日本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
    一是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持续不断地大力宣传普及电子废弃物的资源性和环境危害性的双面性质,使减少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减少资源浪费和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实现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依法对电子废弃物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是每一个国民的责任和义务,是跟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保护和改善,建设美丽中国的梦想息息相关的。
    二是出台实施细则。从垃圾分类开始,分类详细规定回收处理流程及相关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明确制定分阶段须达到的各类电子废弃物的量化回收率和再资源化率,将电子废弃物回收再资源化率列为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由各级地方政府设计制定适当、简便易行的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使之家喻户晓,便于执行。
    三是建立监督、防范、惩戒机制。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规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因此,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机制应包含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对不法行为的监察、举报制度,对于不法倾倒和不法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行为要制定防范和惩戒措施。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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