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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渤海污染防治监测体系建设的思考

时间:2019-05-30 15:56来源: 未知作者:屠建波 陈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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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物质资源丰富,是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随着环渤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陆源污染物排放不断增加和各类海洋开发活动影响,渤海环境污染加重,生态系统脆弱。要解决渤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设“清洁、健康、安全渤海”, 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为指引,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 做好顶层设计,系统研究综合整治措施,实行多部门协同作战,抓好关键问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摸清渤海生态环境底数及存在的问题。
    为此,渤海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监测水平的提升及监测体系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海洋生态监测工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执法、统一监测和统一应急等“六统一”,积极推进陆源入海污染源“查、测、溯、治”四项工作,在查清的基础上进一步测准,为压实各级责任形成合力,以促进渤海良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进而形成互为配套与补充的完备的生态环境监测力量、标准化监测与评价方法体系。

加强环境监测力量体系建设
    随着渤海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稳步推进,应加快统筹整合环保、海洋、水利、国土等监测力量体系,解决好城乡、地域差异,配优配强适宜而完备的监测力量。对于生态环境压力较大、生态保护目标复杂的典型区域, 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能力和制度体系建设。鉴于此,应本着科学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精简化、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围绕“管理体系需求”和“服务体系需求”两条线加快构建渤海污染防治监测体系,确保打赢渤海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环渤海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环境管理为主的监测体系属于政府主导下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国家队,涵盖国家、省、市、县不同层次不同职责要求,主要承担政府各项环境监测任务,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兼顾社会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属于政府公益性监测力量,不以谋利为目的,应确保其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保证监测结果科学、权威。
    以咨询服务为主的监测体系属于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全市场化运行,以市场盈利为目的, 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可以有效利用民间资本,提高服务效率。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展方向的引导,积极增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新技术研发创新,同时加强监督监管,避免出现为了赢利而赢利的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改革正在加速推进,环境监测行业实行准入、退出认证和责任追究的终身负责制。大幅放宽准入范围,任何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民间团体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到生态环境监测中,但必须通过严格的认证体系审核批准, 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责任追究终身负责制,对于监测数据造假问题要严厉打击,努力做到“三个让”,即让其不敢、让其不能、让其不愿造假。
    因此,渤海污染监测体系的构建必须围绕环境监测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渤海污染防治攻坚实际, 加快促进“两个监测力量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使其运行高效,实现对污染源的靶向治理。

加强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
    第一,在充分发挥传统监测方法和技术体系优势基础上,优化现有监测网络、监测技术、监测标准和评价体系。根据渤海污染防治实际需要,进一步提高站点布设、数据采集、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监控系统、管理系统、信息服务、数据展示发布与公众服务、监测预警、决策支持和指挥调度等全流程质量控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在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质量控制的同时,也应注重质量控制手段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指导意义,不能为了质控而进行质控,出现质控任务几近超过业务主体的片面追求质控而喧宾夺主的情况。
   第二,加强科学研究,根据监测目的与监测对象实际特性,找准问题根源,建立符合生物生态实际特征的监测评价标准方法技术体系。笔者根据自身一线工作经验,认为在此方面,当前渤海生态环境监测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加强生物影响基准浓度限值研究,坚决避免“一刀切”,即一个标准适应所有研究区域与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应该给出一个弹性范围和刚性红线,对于刚性约束红线以测准为目的,严格确保数据质量;对于弹性波动范围以掌握趋势为主,应考虑渤海水体水团流动特性,不要过于追求片面极值、典型特征值以偏概全的评价和监测方法。
    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容量的科学研究,摸清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弹性范围。生态系统属于一个“命运共同体”,而非根据目前营养盐一个要素就仓促界定唱衰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因为,营养盐超标的标准制定依据是否科学规范,营养盐输入总量确定是否清楚,渤海是否真的处于“营养盐富足过剩状态”等问题尚未能确切回答。那么,在类似这些关键问题没有彻底弄清之前就大幅削减渤海生态系统健康所必须的陆源淡水资源、泥沙资源以及营养盐、重金属等要素的输入,是否会对目前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脆弱渤海生态系统产生更严重的损害?这些都需要加大科研投入,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论证。
    第三,针对当前渤海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存在内容不完整、数量不全面、适用性不足、科学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应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对传统监测科研手段的综合分析,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提高渤海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其中,尤其要整合建立渤海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库,做到多部门共商、共建、共享,为相关部门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生态修复、立项审批等数据使用提供便利,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减少重复性建设和监测活动,避免“数出多头”,从而找准渤海污染症结, 为实现精准治理提供支撑。

健全监测工作监管体系,提升应急协调处置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管理,必须明确监管什么、如何监管。
    根据渤海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项工作着手:一是要基于其各自职责定位,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队伍的监督,检查其履职尽责情况,建立定期监督考核制度;二是要推进机构编制经费总量控制、区域限批,优化区域各类监测资源配置,针对社会公众热点议题、具有安全风险高以及保护目标敏感等特殊需求的区域,应强化监管, 引导建立“让人民说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履职效果评估体系;三是要强化全局应急协调处置能力,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倒逼落后冗余监测工作“转型升级”,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渤海污染防治,为环渤海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做好渤海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打赢渤海污染治理攻坚战的基础,因此加强渤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要以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各项改革为契机,加强监测队伍、监测技术、监测网络、监督管理机制等在内的各项建设,充分发挥监测力量在渤海污染防治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促进新时代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要坚持“引进来”,积极与国际监测体系对接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保障好国家生态安全,也要“走出去”,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着力解决全球共同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北海局天津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天津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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