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渤海的生态修复与补偿制度建设

时间:2019-05-30 15:58来源: 未知作者:张广帅 于永海 赵全民

字号:TT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科技的不断创新以及人类生活对高质量物质需求的提升,海洋已经成为我国食品、能源、原材料和生产、生活空间的战略性开发基地,有力支撑了沿海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然而,长期以来,对海洋资源的过度依赖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也产生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如滨海湿地面积萎缩,典型生态系统退化,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等,影响和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何恢复退化的生态环境,建立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使海洋生态系统持续、有效地为人类提供高质量的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亟待修复的黄金鱼盆
    渤海作为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由北部辽东湾、西部渤海湾、南部莱州湾、中央浅海盆地和渤海海峡5部分组成,海域面积约7.8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全长3039公里,平均水深18米,最大水深85米,20米以下水深的海域面积占一半以上,区位条件优越、自然资源丰富,素有“黄金鱼盆”之称,具有重要的资源价值、生态价值和战略空间价值,是我国实施“陆海统筹”和“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前沿阵地。由于渤海地理位置独特,三面环陆,紧邻中国人口密度最高、环境压力最大的华北地区,因此生态环境脆弱。
    环渤海地区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高强度的陆源污染排放,已经让渤海生态环境不堪重负、渔业资源严重衰退,但是,渤海的生态修复起步较晚,体现海洋生态价值和代际公平的保护性补偿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实施渤海生态修复与生态补偿,对挽救渤海生态环境、保障渤海地区人海和谐、守护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渤海生态环境现状严峻
    陆源污染大幅增加
    监测数据显示,渤海80%以上的污染为陆源, 80%以上的陆源污染来自河流入海排放。
    2017年渤海47个监测断面中,劣五类断面占44.7%,数量居中国四大海区之首,其中化学需氧量超标率达72.3%,高锰酸钾指数超标率达63.8%, 总磷超标率达53.2%,氨氮超标率达51.1%, 150个监测的入海河流断面中,2017年总氮年均浓度排名前20的河流,渤海海区就占了9条。
    渤海沿岸49个监测排污口,总排海废水量达23595万吨,化学需氧量6981吨,石油类12.7吨,氨氮2548吨,总氮4327吨,总磷190吨。
    空间资源大量占用
    近20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渤海三省一市土地需求强烈,进行了大规模的围填海活动。
    从2002年至2018年,渤海沿岸填海和围海总面积2413平方公里,占渤海总面积的3.1%。填海总面积约1225平方公里,其中,辽宁省330平方公里,河北省368平方公里,天津市342平方公里,山东省185平方公里。围海(围海养殖、盐田)总面积约1188 平方公里,其中,辽宁省565平方公里,河北省178平方公里,天津市28平方公里,山东省417平方公里。
    大规模的围填海侵占了滨海湿地空间,改变了海湾空间形态,压缩了海湾的海域空间面积,自然岸线资源大幅度减少。
    典型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缺乏合理规划的大规模围填海活动使滨海湿地、河口、海湾、海岸等重要生态系统面积萎缩, 生态系统结构趋于单一,生物多样性降低,监测结果显示,渤海海洋浮游植物、富有动物、底栖生物物种数量在全国四大海区中均为最低。
近40年来,渤海滨海湿地面积减少了66%,截至2017年,渤海海域围填海占滩涂湿地面积约40660 公顷,围海养殖面积的25.4万公顷中2.8万公顷位于生态红线区内。渤海的典型生态系统“三口三湾” (双台子河口、滦河口—北戴河口、黄河口、锦州湾、莱州湾、渤海湾)自2008年以来均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
 
渤海的生态修复初见成效

    滨海湿地修复
    对于因为空间资源过度占用,造成的湿地面积萎缩、生态用水不足、植被破坏或退化,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功能衰退的滨海湿地,一般采用“退养还滩”“生态补水”等生态修复手段, 重塑滨海湿地生境,恢复生态系统功能。
比如,辽宁省盘锦辽河口湿地在2015—2017 年,通过养殖池清淤平整生态修复工程、碱蓬种植工程和沙蚕放流工程的实施,将回收的养殖滩涂恢复为原生滨海湿地,并疏通淤积的潮沟水道,恢复滩涂水系,改善河口生态环境。黄河三角洲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新建引水工程,以自流引水与提水补水相结合的方法,补充保护区内淡水资源,促进湿地生态恢复。
    自然岸线修复
    环渤海地区针对自然岸线的生态恢复措施因地制宜,根据岸线属性来选择适合的恢复手段。
   针对侵蚀退化严重的砂质岸线,主要通过建设丁坝、离岸潜堤,以达到消浪促淤、养护海滩的效果,并配合人工补沙等工程措施恢复原生砂质岸线。比如,山东荣成月湖沙坝—泻湖海岸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主要采用了生态清淤治理、残坝拆除、离岸潜堤、人工补沙等措施,不仅恢复了泻湖海岸的自然生态系统,维护了月湖生物多样性,也增加了越冬栖息大天鹅的数量,促进了当地旅游产业的发展。
    针对基岩海岸,主要采用建设生态护岸的手段,增加海岸景观生境的多样性,丰富植被种类, 提升生态功能。比如辽宁营口团山国家海洋公园通过实施海岸侵蚀防护、生态景观廊道和亲水岸线建设等措施对岸线进行了生态整治修复。
淤泥质岸线的生态恢复手段与滨海湿地相同, 主要是恢复自然的水系连通性,进行原生耐盐植被的生境改造和种植等。
    海岛生境修复
    环渤海地区实施的海岛生态修复目前有辽宁省锦州市大笔架山岛屿的生态修复、山东省烟台市长岛的生态修复等。
    以山东长岛生态修复为例,主要通过退养还滩、构筑物拆除、山体绿化等措施,恢复自然的山海一体化景观,提升海岛生态功能。据统计,截至2018年,长岛共恢复自然岸线16.7公里,修复岸滩约24万平方米。
    生物资源修复
    环渤海海域主要采取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渔业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手段来有效恢复近海渔业资源,通过积极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国家公园等措施来保护局部海域独特的生物栖息环境和生态系统功能。
    2018年辽宁省共计放流中国对虾仔虾20.5亿尾, 其中体长10mm以上中国对虾仔虾19.27亿尾。据《山东省人工鱼礁建设规划(2014-2020)》,规划建设9大人工鱼礁带,40个人工鱼礁群,其中布局在渤海海域的有东营近海1个,莱州湾4个,渤海海峡9个。

渤海的生态补偿任重道远
    解决海洋生态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协调人海关系,是实现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就是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海洋利益相关方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旨在维护海洋公平,保障海洋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持续供给,促进海洋生态保护与利用开发协调发展, 推动海洋蓝色经济有力转型。
    国家关于渤海生态补偿的制度设计
    2001年我国开始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旨在促进渤海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2008年中国民主同盟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渤海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协同发展的提案》提出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健全环保政策与法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渤海区域环境的保障体系。
    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 要建立健全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生态补偿制度、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工作的支持力度。2018 年12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强化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和市场手段,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建立奖优罚劣的海洋生态保护效益补偿机制。
    地方关于渤海生态补偿的制度探索
    早在20世纪80年代,渤海海域就开始通过实施中国对虾的生产性增殖放流来补偿因为过度捕捞导致的渔业资源的丧失。这是渤海,也是我国早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典型实践。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 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 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2016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资金按照《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评估技术导则》的标准计算,是全国首个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规范性文件。
    2016年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中提出要推进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海洋保护区、管控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2019 年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草案)》,指出要坚持把生态保护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健全生态修复与培育长效机制,着力统筹实施“山水林岸城”全域系统保护修复,并强调要按照保护优先、持续发展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并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列举式地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
    渤海生态补偿面临严峻挑战
    第一,目前我国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是没有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门立法,涉及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不足,无法为海洋生态补偿实践提供指导和依据。海洋生态补偿具体制度实践以地方政策为主。但是,环渤海各省市制定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位阶较低,缺乏法律层面依据,另外地方立法的适用范围较窄,法律效力较小,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指导,在补偿标准上没有国家标准,各地区补偿实践大不相同。
    第二,海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海洋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等建设滞后,有关方面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测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
    第三,由于渤海生态修复涉及生态红线管控空间内及重要海湾、河口的大量养殖户清退,养殖户清理补偿、海洋生物栖息地恢复修复等资金需求缺口较大。目前,我国海洋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渠道过窄、结构不合理, 并未形成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市场化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渤海生态修复的效果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第四,目前的生态环境政策,尚未将环渤海流域—海域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规划,海洋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分类并行,缺乏陆海统筹的流域-海域系统化生态补偿制度。

渤海生态修复建议
    实施渤海海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系统治理、统一顶层设计,推动环渤海三省一市的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协同管理。在破除部门、地方利益的基础上,完善渤海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立法规范渤海污染防治、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逐步拓展跨地区、跨流域、上下游、近远海相衔接的生态补偿。
    健全渤海生态补偿长效机制,推进实行排污权交易、“蓝色碳汇”交易、保护地役权交易、绿色信贷、生态购买、生态标签等环境政策。建立海洋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价值核算制度,进行渤海重要生态系统价值与资产核算,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和生态损害鉴定能力。
    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市场化公共支付体系, 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前提下,加强和完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实施产业补偿、异地开发式补偿、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等多元化横向补偿方式, 鼓励沿海地区以及流域-海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保护区等方式建立横向海洋生态补偿关系。
    推进渤海海域-流域-陆域系统化保护,强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的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以入海河流为主线,形成从源头到海洋的生态系统修复体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管理制度,坚持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大力发展自然恢复技术,突出“修复生态、改善环境”的生态修复目标,恢复渤海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持续供给能力。
    (张广帅,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博士、助理研究员;于永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院长、研究员; 赵全民,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标签: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