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秉承 服务产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坚持正能量宣传,杜绝一切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期刊杂志
所有栏目

从水污染公益诉讼案看环境损失能动计算

时间:2019-05-30 15:37来源: 未知作者:黄训荣

字号:TT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侵权问题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司法裁判对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材料的依赖程度较高。而当前存在的鉴定机构少、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等问题更使得环境损失计算成为环境司法中公认的难题。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中某公司等水污染公益诉讼一案,就能动计算环境侵权损失略陈管见,以期对探索确立环境诉讼专门规则有所裨益。

基本案情
    中某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2016年1月6 日,中某公司与珊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珊某公司为中某公司的粗铟生产提供资金支持,并派人参与中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购销。此后,中某公司分别与沿某公司、博某公司、龙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上述三公司共向中某公司提供危险废物792.28吨。中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和仙女湖流域,造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用;各被告对袁河、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监测费用等。根据华南研究所专家对该案的量化评估意见,按资源等值分析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9680万元,按虚拟治理成本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610万元。
    新余中院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监测费用及专家技术咨询费、评估费共计14215734元;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60125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20万元。综合五被告在环境侵权事件中的过错程度, 判定分别按中某公司65%、珊某公司15%,龙某某公司、博某公司、沿某公司按照提供危险废物的数量比例分担20%的主要、次要责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技术判断与法律判断孰轻孰重
    技术判断是采用技术手段对案件审理中的科学事实进行的判断,法律判断是基于法律思维对法律问题进行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技术判断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侵权案件纠纷的重要辅助手段,常见的有环境损害鉴定和专家意见。而囿于技术判断自身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和参考价值。一方面, 环境侵权的弥散性、复合性和累积性极大增加了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的难度,导致部分案件根本不具备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基础条件。此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造成部分索赔金额较小案件不宜采用鉴定形式。另一方面,由于专家意见的选任条件、参与方式和证明效力等方面尚未明确和统一,使得其科学性和公信力频频受到质疑。
    环境资源审判中,对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往往是法官难以回避的技术屏障和知识壁垒。但科学毕竟不等同于法学,技术判断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辅助手段。法官不仅应对是否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能否采信等问题作出判断,而且应对鉴定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系数等进行分析和判断,而非唯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是从,任由技术判断代替司法判断。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费用时并未受限于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而是在综合考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系数,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准确把握技术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关系作出了可资借鉴的探索与实践。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如何统筹
    在环境公益诉讼数人侵权的案件中,由于侵权主体众多,损害后果严重,各侵权人所需承担的环境修复及赔偿的费用可能超过普通侵权案件几百甚至上千倍。高昂的赔偿费用固然可以对环境污染者起到震慑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 许多污染者由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自身履行能力较弱, 无力支付高昂的恢复环境以及赔偿的费用,导致判决实际执行效果较差。此外,某些经济实力较强但对实际污染损害作用较小的侵权人,如果需与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则难以避免落入共同侵权的“深口袋”陷阱,造成裁判实际执行中的明显不公平。而这些企业如果因为环境诉讼面临破产风险,当地经济发展、员工就业与社会稳定等问题也会给司法裁判的执行带来巨大阻力。
    “对法律的,或者对任何一个个别法律现象的无视价值的思考都是不能成立的。”在环境侵权损失计算中,如何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平衡各侵权人责任承担,无疑成为环境侵权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本案中,中某公司在一审案件审理期间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力负担高达几千万元的环境修复及赔偿的费用,在此背景下,法院在遵循《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被告过错程度及履行能力等因素,判决各被告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份额的责任,以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个案智慧类案经验
    环境损失的认定困局绝非个案,而破解之道在于能否从诸多类案中总结经验,并以此反哺个案裁决,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和尺度。就环境损害而言,其影响因素甚多,然而哪些因素对最终损失的认定具有关键性、决定性作用,换言之裁判者应当将何种因素进行重点考量,选择不同、侧重各异,则结果相去甚远。聚焦环境资源诉讼专业性、技术性、外部性等特征,在计算环境损失时至少有以下几类问题需要我们正面回应:损害事实的变量如何衡量,使其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已然损害、潜在损害和关联损害;技术判断的边界如何把握,以避免其侵入法官的独立判断和自由裁量;裁判履行的效果如何优化,使其避免落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非此即彼的“两难境地”,等等。上述案例,仅仅是对这些问题解决思路的一个典型体现,而环境损失计算的“类案经验”,也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形成。为此, 我院提炼总结了一套损失计算方法——“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即在认定环境损失时综合考量、统筹兼顾以下五大因素:一是原告的诉请,注重对原告诉请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二是查明的案件事实,在查明已经发生和将来极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事实之上进行裁判;三是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证据材料,除必须作鉴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可以参考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意见来处理,或综合全案损失的情况酌定侵权损失;四是当事人的履行能力,适当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在判决和执行中灵活运用多种修复方式;五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既要考虑损害的后果,也要考虑对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的影响。其中,原告诉讼请求是前提,查明案件事实是基础,专业技术认定是助力,被告履行能力是关口,实现绿色发展是目的,在环境损失计算中既要综合统筹,又要因案施策。
    “法一成而难变,例以渐而有加。” 江西法院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打磨充实提升“环境损失计算五结合法”,为类案的处理提供更加完善的量化标准和审判思路。
    (作者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责任编辑:admin)
  • 新浪微博

    新浪微博中华环境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中华环境腾讯微博
  • 公众微信账号

    公众微信账号公众微信账号
标签:
分享到:

中华环境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本站原创或中华环境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华环境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授权转载,需注明“来源:中华环境网”。

2、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华环境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邮箱:acef_jlg@163.com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