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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管理与执法职责 深入推进环保体制改革

时间:2019-08-05 17:06来源: 未知作者: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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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环保部门面临着政府机构改革、环保监察监测垂直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三大纵横交错的体制机制大改革。
    此次改革是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具体体现,也将是我们环保部门总结历史经验,迎接新的挑战,完善自我的一次历史机遇,也将决定今后几十年的环保工作的开展。
    我们应当借助此次改革“东风”,将环保改革全面推进到每一个角落,不留下改革的“短板”与“死角”,全面优化环保体制机制,提高履职效率效能。

明确管理、服务、监管与执法等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分工
    从立项、规划、许可审批到建设、日常监管及违法处罚,这是每一个污染源从开工建设到日常运营、违法改正即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个纵向发展过程。其中的各项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日常监管及违法处罚的职责,对应着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各个科室。前期的环保工作中存在着疏于前期引导管理,重事后处罚追责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当从横向上分清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前立项、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工商、规划、国土、住建、农业、交通、城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管行业管环保”的事前管理职责。
    按照《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利用环委办的统筹职能,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前期及建设期间履行好在采矿许可、施工许可、车辆年检以及扬尘、噪声、尾气、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事中日常监管职能职责。
    同时,环保部门内部管理科室履行好事前环评审批、建设期间环保设施的落实、总量及排污权许可、危废许可等事前许可管理、指导服务和事中日常监管职责职能。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日常污染设施运营、达标排放、行政处罚等事后管理。各部门、各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纵向横向两个方面全面加强监管,做好服务,理清职责。

全面完善体制机制,落实三定方案
    借助机构大改革的“东风”,按照污染源从事前审批管理、指导服务,事中日常监管及事后违法处罚的职责划分,进一步从纵向横向划定各部门及部门内部各科室间的职能职责,并明确依次审批管理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日常监管到位、事后处罚到位的“四到位”的尺度标准,分别依次划定履责范围及顺序,制定“三定方案”。
    其中重点划清新划入环保部门的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及监督防治地下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污染防治职责与水务部门的水域管理、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保护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指导管理职责。
    同时,工商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 应当包含履行对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许可的依证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
    环保部门内部的管理科室,也应将承担已审批许可的各项前置要求落实情况、许可延续期间依证履行情况及不予许可审批不得从事建设及经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写入“三定方案”。对于违反各项环保管理制度,不落实环保管理人员各项指导要求,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科室应告知环境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从事前事中事后,从管理、服务到监管、处罚的职责内容及履责顺序,依次划定好各部门科室的“三定方案”。

建立联系会商机制,划定责任追究依据
    按照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审批到建设、日常监管及违法处罚的纵向发展过程,依次建立项目纵向横向联系会商机制。
    工商部门应分行业定期将工商登记注册企业名单,报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职责情况加强管理的同时,将实施了行业许可的企业名单定期报送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各管理科室应及时加强与新建项目的对接,落实各项管理职能,并将实施许可项目名单定期报送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环保设施运营监督,并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建立完善以上各部门各科室间的联系会商机制, 形成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一条完整的监管服务链条,实现部门科室间的职责职能无缝对接。加强源头管理和事中监管,改变一味事后处罚追责的倒逼监管机制,减少环保督察信访投诉及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也避免了多头管理, 能促进各部门各科室落实好职能职责。
    依据“三定方案”及联系会商落实情况,依次分清各部门各科室的履责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监察部门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及前期管理部门及管理科室的履责情况依履责顺序进行定责。因管理部门未履行前期管理职能或未及时联系会商,而导致后续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执法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监察部门应追究前期管理部门的责任,不应对后期执法人员进行追责。

强化乡镇一级环保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环保责任
    在进一步完善乡镇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乡镇政府“打非治违”的职能,从源头上排查未批先建、无证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并将打击“散乱污”等未纳入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单位及个人的执法查处及由此引发的信访投诉件的协调处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职能职责归入乡镇政府,并完善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考核制度。乡镇政府应理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及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管理要求。

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做到权责一致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因此,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同级人民政府在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管理事项上应保持一定一致性, 因此,在落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上收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的同时,应当保留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职能,以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各管理部门形成更好的衔接。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在落实垂直改革的同时,作为支队下辖县(市、区)级大队保持与县(市、区)政府住建、城管等执法部门的良好衔接,加强县(市、区)级联合执法及司法衔接的能力。
    而园区管委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事项的管理职责,仍在当地政府。管委会受政府委托履行职能,但因环保管理事项多、业务专业水平要求高,管委会要各自配备好独自履行各项环保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将造成机构重复设置,人员臃肿情况,不利于精简效能。因此,园区分局应主要履行现场环境执法职能职责,并做好与各管理科室间的对接,不宜独自承担具体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并落实园区环境执法大队系支队内设机构的编制规定,不做支队内部分级双重管理。园区分局是市局派出机构,不宜将管委会的相关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全部归入园区分局,而应加以区分,做到权责一致。
    (作者单位:湘潭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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