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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证据收集

时间:2019-08-20 15:32来源: 未知作者: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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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问题讨论主要集中在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方面。故与之相对应的诉讼证据问题讨论包括责任构成、责任范围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收集。众所周知,在证据收集能力方面,相比环保组织,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及其指定人具有压倒性、绝对性优势。故本文仅以环保组织证据收集作为讨论对象。

责任构成证据
    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故责任构成方面举证责任在原告,由环保组织收集。在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案件中,借款人违法行为证据主要来自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对于环保组织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收集的证据,在此不作讨论。讨论环保组织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收集的证据,一般有借款人改正环保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借款人改正环保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借款人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改正违法行为的,作出责改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会依借款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借款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勘察)。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还可以提取在线监测收据、现场取样送检等。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结束,应将现场检查制作的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结论作为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予以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调取行政处罚卷宗材料。环保组织、商业银行无权调取。故上述证据只能由借款人、人民法院向保存行政处罚卷宗的环保部调取。环保组织主张借款人没有改正环保违法行为的,可以由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也可以由环保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借款人提出已经改正环保违法行为的抗辩,应由借款人到保存行政处罚卷宗的环保部门调取。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第一,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借款的线索来源
    借款人因项目建设、营运需要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保存人为商业银行、借款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诉前,环保组织可以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形。问题是,根据该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一般不会就抵押登记结果向环保组织出证。环保组织在没有书证的情况下,在起诉时将商业银行列为共同被告可能无法通过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故环保组织可以立案后,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申请查询借款人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出证,取得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借款的线索。
    第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调取
    一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过程性材料,不是登记结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公开过程性材料信息。二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的档案材料。环保组织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调取,可以依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从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也可由环保组织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环保组织主张商业银行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没有尽到环保合规审查义务而发放贷款,与借款人有共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举证责任在环保组织。代理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环保组织也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具体操作办法——可以在立案后,先由代理律师持立案通知书到不动登记机构调取。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人民法院调取的, 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调取。人民法院不同意签发律师调查令的,环保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调取范围
    借款人项目建设、营运需要大量信贷资金,与借款人有关,保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可能较多,时间跨度可能较大。既有尚在借款期限内, 担保登记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也有借款期限届满,担保登记已经注销的合同,甚至还有时间久远,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合同。环保组织调取合同的范围要考量诉讼时效和借款人环保违法行为两个因素,也就是在3年诉讼时效内,借款人有环保违法行为,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合同。其他合同与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问题没有关系。
    收集责任构成证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律师法的执行力度不一。在律师法执行得比较好的地方,律师持立案通知书、调查专用证明等文书就可以调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须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与之相反,有些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只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二是人民法院对商业银行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支持力度不一。受人民法院支持的,会及时依代理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依环保组织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证据。反之,会驳回环保组织追加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更谈不上调查取证。可见,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是此类案件能够立案的保障。

责任范围证据
    商业银行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没有尽到环保合规审查义务发放贷款,与借款人共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范围方面的证据一般有商业银行贷款档案、指定账户数据、借款人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告等。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责任范围证据的举证责任也在原告,由环保组织收集。

商业银行贷款档案
    商业银行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建立有信贷业务档案体系,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固定资产贷款档案可以初步证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额、商业银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要调查借款人项目基本情况、贷款配套资金等,估算拟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总额。借款人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需要提交据以估算固定资产贷款总额的证明材料。
    流动资金贷款档案可以初步证明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商业银行拟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要在调查基础上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借款人根据商业银行要求,需要提交包括现金、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证明材料,供商业银行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需要提交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等证明材料,供商业银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但在实际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营运中,借款人受市场环境、自有资金、其他融资等因素影响,借款人实际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营运资金量,商业银行实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与估算、借款合同约定的可能不一致,需要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商业银行指定账户数据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商业银行为了方便贷后管理,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指定放款、还款专门账户。商业银行指定账户数据、贷款档案可以印证商业银行实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借款人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
    根据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的附表《现金流量表》数据,可以初步证明与流动资金借款用途相对应的实际营运资金量。
    商业银行贷款档案、指定账户数据,由商业银行保存。借款人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借款人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对妨碍取证的,可以罚款、拘留。上述证据的调取,可在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后,由环保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商业银行、借款人提交。

结论
    本文讨论的商业银行环境民事责任构成方面的证据, 一般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从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调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可以从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环保组织调取时,应注意合同与案件的关联性,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责任范围方面的证据,一般有商业银行贷款档案、指定账户数据、借款人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等。商业银行贷款档案、指定账户数据,可以从商业银行调取。借款人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可以从借款人调取。调取的时间和方法,建议在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之后,由环保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商业银行、借款人提交。
    (作者系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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