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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时间:2019-10-29 10:42来源: 未知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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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球自然资源中,饮用水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人类、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源,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所有公众的健康和发展。随着工业发展和人口增长,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大量产生,使得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社会各界应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本文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发展历程、现状问题以及相应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
    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3 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供人饮用的水源和风景游览区,必须保持水质清洁,严禁污染。”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三十六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提出明确规定。1989年,原国家环保局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调查,并联合多个部委颁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划、防护作出规定, 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716个,饮用水水源地3100 个。1992年,原国家环保局颁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各地方人民政府据此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及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或规定、办法,并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定量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
    2000年以后
    进入新时代后,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2015年实施的《水污染防治计划》提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全国环保专项行动执法检查的重点,其中, 2008年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5万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5万个,取缔、关闭违法排污口及建设项目845个;2016年开展长江经济带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完成11省(区、市)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3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18年开展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并分两轮对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对1586个水源地6251个问题整改,完成率达99.9%,搬迁治理3740家工业企业,关闭取缔1883个排污口和2070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5.5亿居民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得到提升。
 
饮用水水源地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我国饮用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水资源很少,水资源匮乏,且全国范围饮用水资源分布却很不均匀,长江以南地区拥有全国4/5的水量,但其面积却只占全国面积的1/3,而北方地区却只拥有不足1/5的水量,尤其是西北内陆,水资源量只有全国的4.6%。此外,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严重。因此,如何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当今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深入推进,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根据监测结果,2018年,全国监测的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906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中, 814个全年均达标,占89.8%。其中地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577个,534个全年均达标,占92.5%; 地下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329个,280个全年均达标,占85.1%。
    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形势依然严峻,目前,还存在缺少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法律法规、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存在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违法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以及对违法问题整治滞后、公众缺乏保护饮用水水源知识和途径等问题。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是在立法方面,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专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是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依据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关注了水源保护、水量保障、卫生要求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但缺乏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立法,建议在立法层面,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用法制的方式确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具体要求,保证水源地保护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全面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
    二是在制度方面,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目前,我国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存在划定不清、边界不明的问题,有的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偏小,无法有效保护水源水质;有的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较大,使得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示是进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建议各地政府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设立保护区边界标示工作形成制度规定,纳入各地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年度工作规划,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在执法方面,持续加大对饮用水保护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是坚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红线的重要保障。2018年开展的两轮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发现问题6251个,搬迁治理3740家工业企业,说明我国整体上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较多,水源区违规违法企业数量较多,执法检查是守住饮用水水源地红线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因此,建议相关针对饮用水水源地专项督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的经验做法,在以后的工作中定期开展覆盖全国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等问题,严肃整治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建设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有重大环境风险等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项目, 坚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红线,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
    四是在技术方面,加强源头控制。我国多数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来自于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等排放,除上述对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企业的整治以外,还应从源头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水源地污染物的产生。因此,建议提高相关企业的污水处理技术,或采用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等新型发展方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从根本上减少畜禽养殖废水或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的产生,进而在源头减少污染源,避免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地。
    五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途径。目前,我国更多地是应用法律、行政的方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公众参与的作用有待加强。饮用水安全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也是水源地保护的最大群体,建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一方面,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采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公开水质监测信息,方便公众获得,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从多层次提高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识,拓宽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和渠道,鼓励公众以实际行动参与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对当地水源地开发进行监督,建立公众广泛参与的格局。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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