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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0-02-05 17:21来源: 未知作者: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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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 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北京市第十五 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生活 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 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的更高要 求,既是首都北京对其地方生活垃圾管理本源治 理问题进行依法整治而亮出的“一大实招”,又凸 显了依法对我国首都北京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源头 治理的“十大靓点”。

靓点之一: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出带 头开展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的要求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坚持党委 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 障、科技支撑,并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 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同时,还 规定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 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条例》除了明确规定 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 单位率先建立并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之外, 还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 规定的前提下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 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以期在垃圾减量、 禁用一次性物品等方面,皆能凸显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的模范带头作用。

靓点之二:以教育和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 圾分类习惯为主,以认定处罚为辅
    《条例》规定,对个人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垃 圾的行为,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先进行劝阻,对拒不听 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 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的 规定主要体现了“个人违规投放多教育慎处罚” 原则。如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了,被处罚的个 人可以先拿着处罚通知单去街道“报到”,由街道 指定某一个社区,让受罚人去当一天垃圾分类指 导员。服务完后,再回到街道“打卡销账”,这样 才能算是将此次处罚消除。

靓点之三:垃圾分类不再停留在积极“动员 倡导”层面上,而是体现在作为垃圾产生者 的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上
    《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厨余垃圾、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投入相应 垃圾收集容器。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 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 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 规定,显然与过去多年着重“动员倡导”作为垃圾 产生者的全体市民和企业单位“积极行动起来,逐 渐养成垃圾分类习惯”的相关政策规章的要求不同, 而是直接规定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是垃圾分类投 放的责任主体,若有违反,即应据实按设定的处罚 梯度依法处罚。

靓点之四:居民个人垃圾分类讲究“因地制宜”
    《条例》虽未对垃圾定时定点投放予以全市统 一的强制性规定,但却明确规定了本市各区政府可 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 展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虽未强制要求垃圾在投 放时必须“破袋”,但对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则设 定了由倡导性上升为义务性的法定责任条款,并 明确规定多次违法将被罚款。事实确亦如此,“垃 圾再不减量,首都北京将不堪重负!”因为,“垃 圾分类的主力在基层,决定因素也在基层”;因为“垃圾分类并没有必然的好与坏之分,只是方式要 讲究因地制宜,做法亦应是由易到难,由浅入深”。《条例》规定居民个人垃圾分类讲究“因地制宜” 的现实意义即在于此。

靓点之五:可重复利用环保包装替代一次性 包装
    《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使用电子运单和可 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 的过度使用,鼓励采取措施回收包装材料。同时规 定,本市销售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选择使用环 保包装材料的快递企业。其实,《条例》的这些规定 对“引导和激励”重复利用环保包装替代一次性包 装”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从“约束”方面来看, 是为了最大化地实现“重复利用环保包装替代一次 性包装”的绿色环保共识。而从“激励”方面来看, 则是为了通过鼓励分摊环保替代、循环利用,以及 通过鼓励无害化包装生产、快递包装回收与利用, 以便使“重复利用环保包装替代一次性包装”的绿 色包装法制作用发挥到极致。

靓点之六: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 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 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 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条例》虽未对一 次性餐盒进行限制规定,但对餐饮经营者、餐饮配 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 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和应当设 置醒目提示标识等予以了明规。可见,《条例》对“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予以的相关罚则规定,不 仅有利从垃圾源头和分类管理上限制一次性用品的 使用而达到环境污染减量,而且更在于从根本上减 少一次性用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此即为该《条例》 对“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作出相应罚则规定的意 义所在。

靓点之七:提高垃圾“混装混运”处罚标准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 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 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 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条例》作出提高 垃圾“混装混运”处罚标准的规定,因为垃圾“混装混 运”是垃圾分类推广过程中的 “拦路虎”之一。 “混装混 运”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而且“混装混运”还是众多环卫工在面对居民乱扔垃圾时的无 奈之叹。故此,解决垃圾“混装混运”源头问题的最有 效举措,只能是通过相关立法,形成强而有力的法制支 撑,以此扫除该“拦路虎”。此即为《条例》规定提高垃 圾“混装混运”处罚标准的现实意义所在。

靓点之八:禁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塑料袋
    《条例》规定,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 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 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 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为何作 出此规定?因国家相关部门经过多次调查后发现,所谓“白色污染”“塑料袋满天飞”,主系厚度小于0.025 毫米的薄塑料袋所造成。可见,《条例》规定“禁 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其现实意义即在 于:希望通过该“禁用令”,以期培养广大市民回 归以“提菜篮子”购物的好习惯。

靓点之九:对未来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予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未来对于垃圾桶的设置,要 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 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其中住宅小区和 自然村,要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 害垃圾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 需要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可根据 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虽然,《条例》未对北京市各区域垃圾桶的材质和容量 作统一要求,但接下来将对本市各区域新配置的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的标识提出一律按照新国标印制的要求,目 前正在使用中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将在旧标识上粘贴 覆盖新标识图案后继续使用,等到了使用期限再进行更 新,避免浪费。预计到2020年5月1日前,将陆续完成贴 标覆盖工作。

靓点之十:物业是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
    修订后的《条例》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人”的概念,同时还提出了要“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 减量分类指导员”。其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并非是单独个人概念,而是承担垃圾分类责任的主体。 如对于住宅小区、胡同、街巷来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责任人可以是物业;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来说,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则是单位;对于城市道路、公路及 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来说,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责任人即是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 
    (作者系十三届九三中央人资环委委员、四川省人民政府 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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