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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元罚单看环境执法罚责手段的运用

时间:2014-07-14 17:28来源: 中国新闻网作者: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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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法过程中,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却只能开出低额罚单,这种情况并不少见。罚款为什么低?这是法规问题,还是执法问题?罚还是不罚,环保部门应如何执法?对此,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研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
谈及崂特啤酒公司的“屌丝罚单”,王彬认为,这暴露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不足的软肋,似乎有副作用。但是处罚信息公布,争取了公众理解,督促了企业治理。这启示环保部门,看似软弱的行政手段,与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环境治理新工具综合运用,可能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一问:
  按应缴纳排污费倍数罚款仅开出百元罚单,是立法问题?
  王彬说,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罚款,可以实现“连续处罚”,但是不具有惩罚性,因为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
  据了解,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环保部门想通过引进“按日计罚”提高违法成本,但立法机关不太接受,提出了现在“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罚款”,这个替代方案。
  立法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找环保部门调取了部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排污收费数据,判断这一罚款方案是可行的,也没有大范围征求意见。立法一出台,南方很多地区的环保部门就反映,当地中小企业较多,按照新法罚款,只能罚几千甚至几百元,还不如不罚。
  二问:
  面对百元罚单这类执法困境,在修法上有何建议?
  “理论上分析,排污收费针对守法企业正常治理后排污所需的公共治理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取,国家环保要求越高、企业污染治理越充分,排污收费的数额越低。拿排污费倍数制裁违法企业,必然缺乏力度。”王彬说。
  王彬建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水污染防治法》“按照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罚款”条款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停止适用,并抓紧修法。
  三问:
  法律规定了的罚款,环保部门必须罚吗?
  针对网友质疑,百元罚单起不到惩治违法排污的作用,还不如不罚。环保部门罚还是不罚?对此,王彬表示:“不一定,罚款是手段,不是任务。”
  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王彬指出,这里的“可以处”还是应当理解为“应当处”。
  王彬说,罚款是手段不是任务,根本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督促企业治理,而不是单纯以罚代管。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这就是说,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罚款,都是‘应当罚’而不是‘必须罚’,罚与不罚、轻罚重罚,关键看能否达到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觉守法的目的。”王彬告诉记者。
  王彬认为,环保部门不能死抠法律条文,认为规定了“可以罚”自己才有罚款裁量权,否则就必须罚。
  四问:
  环境执法中罚款的真正威力是什么?
  “单纯依赖罚款,与大型企业、与恶性违法博弈,再多也不够。罚款只是执法的‘皮鞭’,主要作用在于提醒,对于不守法的企业,有更严厉的制裁在后头。”王彬告诉记者。
  据了解,德国《污染控制法》规定了1万欧元和5万欧元两个罚款幅度,美国《清洁水法》规定了2.5万美元和12.5万美元两个罚款幅度,我国最高100万的环保罚款相对并不低。这些国家环境执法主要不靠行政罚款,而是依靠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依靠公众参与和司法诉讼,依靠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原油污染事件赔偿几十亿美元、沃尔玛垃圾处置违法赔偿8100万美元这类活生生案例的教育。法国环保部门甚至没有罚款权,完全交由司法部门运用刑事制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并规定了浮动罚款数额,“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这会进一步提高罚款数额。
  “但是要树立环境执法权威,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还是要靠民事赔偿、行政拘留、刑事制裁等严厉手段。”王彬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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